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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说法:可以免除担保责任的情形
1、2013年5月8日,王某承揽了林某私人建房工程。2014年6月验收合格,林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王某建房工程款16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0日还清,并由林某的同村人陈某担保。之后,林某一直未支付所欠工程款,于是,2016年1月,王某遂诉请陈某承担保证责任,但经了解,起诉之前王某未向陈某催讨,问:陈某须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认为:陈某在欠条上保证人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该案王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陈某主张权利,因此,陈某免除担保责任。
2、王某向丁某借款10万元,借期为1年,月利息百分之二,由商某作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到期后,丁某催王某还款。王某提出因资金周转不灵,希望再延8个月。丁某同意,王某在借条下方签注借款期限延长半年,丁某也签字确认。期满后,王某未还款,丁某起诉王某及担保人商某,问:商某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认为:借款延期,是借贷双方对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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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这些情况下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6、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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