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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不能作为担保人的_担保法关于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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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印象中,担保人的作用是什么?对大多数来说,在借贷中加入担保人,无疑是给接待关系多了一道保障,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承担按时还债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找担保人要债。但实际上,这只是债权人对“担保”的一种片面的理解,担保人并不就是指“背锅侠”,按照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4种情形下,担保人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

法律规定:以下4种情况 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1、超过担保期限

就连借条都有有效期限,很显然的,担保自然也有期限;并不是说从借贷(担保)合同签订开始至债款还清,担保责任就一直存在。担保责任是有期限的,超过期限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担保期限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如果合同中并没有特别对保证期限做出约定,则默认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也就是说,债务合同到期满6个月后,无论债务人有没有还上钱,都与担保人没有关系了。

2、非自愿担保

任何合同要有效,都必须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来签订的,若担保方是在被欺瞒、被胁迫的状态下签订的担保协议,则担保无效。比如说,主债务人与债权人勾结,以非法占有担保人的债务为目的来签订担保协议的,或隐瞒借贷实情以骗取担保的,一经查实,担保人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3、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简单的说就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人身份转让给他人,债务人经债务转让后直接向新的债权人还债。但是,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的同意,除此之外,当债务关系中有担保人时,应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新债务关系中的担保责任。

4、债务变更

债务变更包括债务的金额、应偿还时间等,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同意变更债务主合同的,在有担保人的情况下也应当同时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同意债务变更协议。若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就直接变更债务合同的,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免责情况要具备严格的条件 ,不能一概而论。

但无论如何,担保就意味着有责任,担保人在给人做担保时,有权对债务进行详细的了解,自己最好也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被迫承担了一些不必要的责任,明明是帮人一把,最后却落个替人还钱的结果。 (南大港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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