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返回目录:经济新闻
司法解释修改前后变化
认定“恶意透支”
原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修改后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认定“数额较大”
原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修改后解释: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界定“无效催收”
原解释:无相关条款。
修改后解释: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详见B06-B07·财经放大镜
(责任编辑:罗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