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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最新报道】近年来,金融消费日益成为寻常百姓生活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促进普惠金融空前繁荣的背景下,金融消费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3月14日,上海二中院以“诚信理性普惠共享”为主题,召开2017年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案例一:
甲银行诉陆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2月14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甲银行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7万元。同日,陆某、高某与甲银行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自有房屋为借款作担保。2014年2月20日,陆某向甲银行出具《委托放款授权书》,要求将贷款117万元发放至案外人沈某账户。2014年2月25日,甲银行与陆某签订《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陆某为个人消费向甲银行贷款117万元。甲银行按约放款。后借款到期,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陆某、高某偿付本金1,053,001.63元及其利息,并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陆某以其签字时,《委托放款授权书》等文件是空白等理由提出抗辩。
【审判】
法院认为,《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放款授权书》、《借款凭证》三份证据均有陆某的亲笔签名,结合贷款办理过程等情况可以确定陆某指定放款至沈某账户。陆某提出其是在上述文件空白的情况下签名,后甲银行篡改来进行抗辩,未提供足够证据,故法院不予采纳。《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签名栏有陆某的亲笔签名,但陆某以未看清合同内容,未收到合同文本等否认该合同效力,缺乏依据。甲银行已按合同约定将117万元发放至指定账户,陆某和高某未依约履行。法院判决陆某和高某共同支付所欠贷款本息,可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
【提示】
在签订抵押合同等书面文件时,合同当事人应仔细阅看合同条款,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后再进行签章,切忌盲目信赖或是存有怕麻烦的心理而不看合同条款。虽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在空白文件上签章的事实,但社会上不乏有不法分子以此种方法侵害合同当事人的权益。金融消费者在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强化风险意识,不轻信中介人,并对合同约定的资金数额、放款账户等关键性的内容重点关注,以避免因疏忽而造成预计外的损失。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开展抵押贷款等业务时也应注重规范经营,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积极把关,加强提示和风险说明,防止和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案例二:
韦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韦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但开通了网上银行功能(非U盾)。2014年4月25日17时56分韦某在上海消费1500元,19时08分在上海现金取款300元。但19时25分至27分该银行卡在广东湛江跨省转账取款共计65040元。4月27日、4月28日、5月1日、5月2日韦某还消费和取款4992元。5月3日19时韦某方发现卡内65040元不见了(即2014年4月25日几笔跨省交易),告知银行后银行要求其报案。次日,韦某至派出所报案。韦某诉至法院要求甲银行支付存款65040元及利息。
【审判】
法院认为,根据韦某提供的ATM机取款记录显示,韦某于上海ATM机取现300元后二十分钟内,远在广东湛江一男子使用相同账户信息的卡片在ATM机上进行了连续取现和转账操作。因韦某未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未在交易当时得知盗刷亦属合理。由此可以证明韦某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异地转账、提现属伪卡交易。甲银行无证据证明韦某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且对于他人使用伪卡交易未能从技术上识别,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甲银行赔偿韦某65040元。
【提示】
现实生活中,伪卡盗刷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持卡人利益。银行作为发卡方,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取利润,因而有义务针对银行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检测、评估、维护、升级机制,及时升级银行安全技术,提升银行卡等物理设备及交易环境的安全性能。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与密码,尽到卡、密码妥善保管、使用的注意义务。同时,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情况。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及时止损。若持卡人未尽义务,对损害产生及损失扩大存有过错的,则视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据悉,此次发布8个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P2P网络借贷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期货强行平仓纠纷等。这些案例均是从该院近期审理的案件中精挑细选出来,均是当前金融消费纠纷案件常见多发的类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其中,5个案例法院判决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其余3个案例法院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请。上海二中院副院长宋学东说,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依法履职的应有之义,通过法治宣传营造更优的金融消费环境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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