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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_中国银监会于哪一年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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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公布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12条办法

据第一消费金融了解,银保监会近日首次对外披露了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12条完整细则,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企业提供了依据。

这12条细则的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应《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的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中的第六条至第九条。

12条细则的第五条属于此前未对外披露的内容,规定了存在7种问题的企业不得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比如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12条细则第六至七条对应《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的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十一条。

12条细则的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属于首次对外披露,规定了企业从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到按照规定开业的整个过程。

综上可知,银保监会此次披露的12条关于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条款,共6条是此前没有对外公开的。有志于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企业,尤其需要注意12条细则中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这个第五条来源已久,现在已经成了银行业金融牌照中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7类牌照的共通条款。

这一条实际上解释了为何各路觊觎消费金融牌照的企业却最终没有控股或参股成功的原因,使得消费金融牌照成为一种稀缺牌照。第一消费金融近两年一直耳闻P2P、现金贷、场景分期企业在谋求与大型互联网公司、线下商超、银行一起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如玖富、达飞,但后来都没有下文,或许原因就在这里。互联网金融类企业的高度不确定性,许多都很容易命中第五条中的限制性条款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情形,比如,P2P爆雷引出的关联融资、股权复杂且不透明的问题尤其让人心存芥蒂。

附属材料:12条细则具体全部内容如下:

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一条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三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保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七)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消费金融公司股权;

(七)其他对消费金融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九条 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保监会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 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开业,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省级派出机构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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