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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借条非唯一表现形式,欠款要还!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刘三瑞报道:韶关市仁化县居民罗某向黄某借款7万元,到期未还,双方在当地派出所协调下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罗某只需还款4万元即可。协议期满,罗某并未还款,理由是还款协议并非“借条”,自己无需还款。日前,仁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罗先生应偿还原告黄某借款7万元。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黄某借款共计7万元,后经黄某多次催讨,罗某均未归还。
2014年3月,双方在仁化县公安局红山镇派出所的协调下达成一份《协议书》,内容为“甲方(罗某)分二次向乙方(黄某)借款,甲方罗某共欠黄某七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乙方要求甲方尽快归还所欠人民币款项,考虑到甲方经济较紧,同意甲方对所欠款如果在2015年3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4万元,剩下3万元不要甲方归还,原所有欠条在收到钱时当面销毁,同时归还甲方罗某的房产证。如果甲方在2015年3月28日前未履行协议,将按原借款数目7万元如数归还。甲方承认所欠人民币款项,并同意保证在2015年3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4万元。”
协议签订后,罗某并没有在协议截止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因此被黄某诉至仁化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罗某偿还借款7万元。
罗某则在法庭上承认,2014年3月26日自己与黄某达成还款协议是事实,但他认为这份协议书不是“借条”,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自己并不需要偿还借款。
仁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于2014年3月26日签定的《协议书》来看,罗某对分两次向黄某借款共计7万元及还款时间和数额没有异议,并且保证在约定的时间还款。至于罗某辩称所签协议不是“借条”的问题,因“借条”不是借款的唯一表现形式,在生活中其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只要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相关规定,双方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就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黄某要求罗某归还借款7万元,理由及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编辑:竹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