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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执行难,是打赢官司的人最关心也最“上火”的问题。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一并发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等两个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1个规范性文件。这三个文件将于5月1日开始施行。
这些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的出台,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本报邀请了司法界的几位专家进行分析。
明确划分了财产调查责任
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
民事案件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而“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恰恰是执行难的难点所在。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财产调查规定》,对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责任、调查手段,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设立悬赏公告制度、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等五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因为当事人的调查手段比较有限,为了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正因此,《财产调查规定》指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孙明律师:
目前的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以往的执行案件中,更多依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然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能力是十分有限的,效率低、覆盖面小,除了对一些常规的如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信息可以通过律师调查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较容易执行的财产是无法查询的。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范围广、效率高,也能为案件的执行提供有利保障。
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不报告、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要承担后果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能够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但现实中,由于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财产调查规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例如,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这就构筑了多层次的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
《财产调查规定》中还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
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华:
在以往的执行案件中,财产线索的来源比较单一,主要是执行申请人提供,执行申请人主动性很强。现在,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执行员在办公室就能完成基本的财产线索查询,以及存款的冻结和扣划。但是,对于有意规避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这种财产查询的力度仍旧不足。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既能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也有利于减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其实这种做法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但以往由于惩罚不力,收效甚微。这次出台的《财产调查规定》中配套惩罚措施,将为攻克“执行难”提供有力的保障。
拓宽财产线索来源
设立悬赏公告制度 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奖金
悬赏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一方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2016年11月9日,西山区人民法院在全省首推悬赏执行。针对部分被执行人久不露面的情况,法院发出了悬赏公告。首批执行悬赏公告的16起案件中,共有被执行车辆23辆,均为保时捷、玛莎拉蒂、宝马、奔驰等豪车。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扣押到涉案车辆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现金奖励,奖励金额从2000元至2万元不等。法院奖励的资金来源,则是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支付,按照其承诺的标准和比例奖励。
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华:
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多名热心市民拨打了举报电话。而且,其中一名被执行人在悬赏公告发布3个小时之后,迫于压力,到法院还清了欠款。我们认为,悬赏公告是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对一些案件的顺利解决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
此次,《财产调查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悬赏公告制度,既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予以了规范。
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有同等效力
提高法院在执行时的工作效率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但目前,网络查询在司法解释层面尚缺少一般性规范。此次公布的《财产调查规定》中,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
另外,此次《财产调查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调查过程中作出的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法官在办公室操作电脑,就可以完成财产查控,提高了执行效率。
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李孙明律师:
以往财产查控,法院需要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财产所在地办理查封、扣划等手续,这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在实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好不容易发现了被执行人在省外的银行账户里有可供执行的资金,但是资金可能被迅速转移。在案件多的情况下,法院执行人员可能会人手不足;即使抽调出执行人员,还需千里迢迢赶去,到了银行,还存在银行工作时间的问题。这些情况,导致从发现财产到实际有效查封扣划,期间有一个较长的时间差,被执行人随时可能转移财产,对执行十分不利。
明确了纳入 失信名单标准
未成年人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此次,最高法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中增加了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以往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因此,此次修改增加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文华:
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条款。此次修改,对有关纳入失信名单的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也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应更加审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