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经济新闻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
这一点,
咱们作为消费者恐怕体会更深。
每天进行各种买买买,
难免就碰上了套路和陷阱。
而及时总结这些我们吃过的亏、上过的当,
才能让我们以后避免重蹈覆辙。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
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有关消费维权的小知识
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首先咱们来扒一扒
存在我们身边的
十大消费潜规则
01
个人信息泄露骚扰
电话烦不胜烦
"女士,XX推出了新楼盘,有需要购买吗?"
"先生,我们是XX银行的,需要贷款吗?"
"请问是移动用户×××吗?××保险公司免费送您一份保险。"
"张先生,恭喜您当爸爸!请问是否需要请月嫂?"
……
消费者每天接到几个类似推销短信、垃圾邮件、骚扰电话已成常态,这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甚至给消费者带来精神上的伤害与财产上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泄露、售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02
抬高原价搞促销
虚假打折陷阱多
节日期间大量商场及服务场所打折、返券、有奖销售等促销活动集中,但总有部分商家借"促销"制造销售陷阱,将原价提高后再以"最低价"、"最划算"、"低至三折"、"限时促销"等手段吸引消费者。
这些行为违反了《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价格欺诈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03
预付式消费乱象丛生
近些年,"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消费领域的主流消费业态,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旅游、洗车、健身、商超等多个服务行业广泛使用。但却普遍存在经营者虚假宣传、服务缩水、强制服务、霸王条款、擅自中止服务、变相涨价、经营主体不合法、恶意欺诈、卷款跑路等各种问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突出。
★ 维权依据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经营需要进行备案并建立企业资金存管制度;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04
网购虚假宣传
商品货不对版
部分网络经营者打着原装正品的旗号,使用正品图片,用低廉的价格诱骗消费者下单购买,消费者在收到网购商品后发现货不对版,要求退货时,商家以"图片仅为宣传需要,购买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退货,这样的投诉案例屡见不鲜。
★ 维权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赋予消费者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力,以及第55条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赋予消费者3倍赔偿请求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六、十三条也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
05
设置最低消费
酒水开瓶费
"您今天所订包厢的最低消费是888元";
"这里的最低消费是188元,您还差2元,要不您买包纸巾?"
……
这种经历许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设置包间最低消费作为餐饮行业普遍存在的一项"潜规则",既侵害了消费者自主消费的合法权益,也容易造成浪费。
★ 维权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06
美容院充斥“三无”产品
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有的美容院向消费者推销没有加贴中文标签的纯外文标识产品,被问及原因,美容以产品为进口产品作为借口;有的美容院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执行标准和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对消费者来说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 维权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第二十六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美容院的无中文标识产品以及"三无"产品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07
电影院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食物
估计很多消费者都遇到过这样的场景:去电影院看电影,当提着在外面购买的零食、饮料入场时,却被电影院工作人员阻止,原因是电影院规定观众不可自带食物入场,只有在电影院购买的爆米花、饮料等才可以带入观影厅。
★ 维权依据 ★
电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08
快递掉包丢失
随着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不断增加,快递方面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涉及快递物品损坏、丢失、掉包等现象十分普遍,数量占到了快递消费纠纷的一半以上,但这种纠纷责任认定难、赔偿标准低,让广大消费者叫苦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