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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青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在改革的全面深化与攻坚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根本理念与制度体系方面的顶层设计显得极为必要。
法律秩序未必是市场发展初期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政府主导模式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根本特点。这种特点既体现为在顶层设计层面制定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战略与规划,也体现在政府掌握着大量经济政策与经济制度的制定权,并通过适度干预对具体经济行为实施决定性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基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基于政府在经济发展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正确的政策与制度措施,基于对产权的逐步确认与保障,中国社会的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与迅速发展,不但有效解决了社会成员的温饱问题,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为中国社会走向全面小康奠定了必要基础。
以经济权利驱动可持续的人本经济
随着改革推进,我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这种经济发展方式尽管有其历史的惯性、特定阶段的合理性以及重要作用,但也隐含着影响乃至掣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发展方式顺利有效转型的因素。这种因素往往体现在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没有厘清,“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经济自主运行施加过量的影响。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的推进,市场经济日益要求按照其内在规律与机制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边界不清的尴尬愈加明显。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显得十分紧迫而至关重要。
那么,如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呢?根本一点,就是要使经济真正按照市场自身的规律与机制来运作,在此基础之上,政府发挥积极作用,进行合理调节。具体到制度的操作层面,就是要将市场自身的规律与要求化为社会成员广泛的经济权利。就此而言,在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动力上,以经济权利为驱动才能走向可持续的人本经济。
只有普遍明确、有效保障各方应有的经济权利,市场的自身规律与内在机制在制度层面才能有效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规范的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其本身以经济权利作为制度支撑。只有这样,社会成员才有法定的资格、稳定的预期与持续的动力去追求自身利益、提升自身素质、有效利用资源、开展广泛竞争、激发社会潜能、致力各种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创造社会财富。按照这一理念,中国的经济转轨与体制改革就不能仅局限于从资源配置方式变革的层面来理解,其实质是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关系的重大调整。
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进程与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权力重组与经济权利实现的速度。也就是说,对于中国的经济转轨与体制改革而言,对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言,必须确立经济权利思维,要从经济权利的有效确认与保障的角度来反思传统体制与以往改革中的问题,审视、规划、设计当前与未来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思路、战略与举措。如果不以经济权利的有效确认与保障为指导理念推进改革,如果制度变迁与体制改革的指导理念不实现根本而有效转换,如果改革方式主要是具体问题反应式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走一步看一步,如果老纠缠于微观的经济活动,经济发展方式就很难实现有效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很难进一步地完善与发展。
当然,要求在改革之初就清醒认识并明确确立一个完全区别于传统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指导原则并不现实。因为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持续实践中不断深化认识、把握规律的过程。但在改革开放已40年后的今天,在长期反复“摸石头”的经验教训不断积累的基础上,在改革的全面深化与攻坚阶段,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根本理念与制度体系方面的顶层设计就显得极为必要了。只有如此,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转变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才有可能。之所以如此强调,是因为尽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经济权利也在得到日渐广泛的确认与保障,经济生活的法治化水平也在逐渐提升,然而,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仍存在某种不足,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迫切要求法治的进一步健全。
以高水平法治化推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
尤需深刻认识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在经济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方面仍有待提高。虽然在法治环境有待持续健全的情况下,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应看到,这种发展成就的取得适用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特定状况。如果法治建设不及时跟进,从长期来看,经济自身的发展升级与持续增长很难保障。一方面,在中国经济商品化与市场化初期,受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与企业发展程度的限制,熟人交易和关系经济发达。这种熟人交易用一种非正式的契约与内部的信任代替了正式的法律制度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法律制度的功能替代作用。当然,市场经济并不排除这种关系经济的存在,法律规范也不排除交往中的私人信任与关系网络,但缺乏交往广泛性与规则普遍性的大量小圈子式的关系经济的存在,说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还有巨大的成长空间。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对法治环境要求不太高的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的发展。
以上两点说明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规范的制度需求还不是太强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两个方面的情况就必须予以改变,而这就对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交往范围的扩大、熟人间的关系经济日益显出其局限性。这是因为,关系经济的弱点是合作范围太狭隘。在一个人人都相识的小社团里,非正式交易可能运行良好。但在复杂的大规模经济活动中,合作圈子的限制将阻碍不熟悉的新企业或个人形成有益的交易。对于大规模的市场经济,由国家实施的正式法律规则仍是不可少的。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制造业等第二产业所创造的价值在GDP中所占比重会越来越小,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等在内的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而这些行业与领域相对于第二产业而言,对于市场制度环境的要求要严格得多,因为其所交易的是一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服务或“许诺”,交易的范围更广、交易的时间差拉得更开、交易的价值更大、交易主体的人数更多更分散、交易的风险也更大,一旦出现问题,所造成的经济动荡与利益冲突也更剧烈。在制度资本特别是法治欠缺的条件下,这种市场、行业更容易扭曲、混乱。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是伴随着现代法治制度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没有支持陌生人之间交易的现代商法、合同法、证券法等方面的发展,就不会有今天我们熟悉的那些外部化了的金融证券市场;反之,金融证券交易在陌生人之间的深化过程,也带来了更多、更深层次的法治要求,促进了后者的演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秩序未必是市场发展初期的前提条件,但却是市场成熟发展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