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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作为担保人,妻子有责任吗_丈夫担保会连累妻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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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债务连带关系,从古至今,一直流传有“夫债妻还”、“妻债夫偿”的说法。此外,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那么,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接下来,银资网小编将通过一则案例,为大家揭开这个谜底。

丈夫替人担保,妻子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12年初,王某欲做建材生意,因资金欠缺,遂向信用社借款30万元,借期为一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朋友张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信用社签订了保证合同。

借款到期后,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借款,且外出躲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向法院起诉担保人张某及其妻子李某,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而李某辩称,其对张某担保之事毫不知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资网律师案件分析:

本案中,担保人张某的妻子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李某对该担保是否知情、认可等情形来综合分析认定。

丈夫替人担保,妻子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换句话说,判断李某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是要看李某是否从中受益,即由原告信用社举证证明张某的担保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或者夫妻、家庭从该担保行为中受益。

假如信用社举证不能,则张某的担保属个人行为,与妻子李某无关,李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法律层面而言,夫和妻具有各自独立的人格,可以分别从事与婚姻无关的民事活动,夫或妻一方对外担保不能等同起来。此外,夫和妻的信用也各不相同,更不能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一种必然的连带关系。

据此可知,担保之债不等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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