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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人去世担保人有责任还款吗_民间借贷借款人去世担保人是否要替还贷款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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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记者 程佳佳 通讯员 叶斯木汉

贷款人去世 担保人、继承人谁还钱?

网络图

3月29日,66岁的吴某终于了了桩心事:因为贷款人去世,其子女未还钱,放贷方申请执行,身为担保人的她账户中被划扣的钱,终于找到人还了。

2005年4月4日,耿某在乌鲁木齐市东山区(现属米东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20000元,同村的吴某等5人为其提供了担保。后因耿某未归还贷款,该信用社便将耿某连同吴某等5名担保人起诉至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耿某偿还该笔贷款及利息,吴某等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料,没多久耿某便去世了,两个儿子继承其财产,却并未偿还母亲留下的贷款。

2016年7月28日,吴某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显示其账户被划扣了36761.08元用于偿还耿某的贷款及利息。吴某立即找到耿某的两个儿子和其他4名担保人追偿,但遭到拒绝。

2017年2月8日,吴某将上述6人一同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6人给付其所垫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36761.08元、执行费225.56元。

其他4名担保人认为,该笔贷款应由贷款人的继承人偿还。耿某的儿子认为他们只应偿还贷款本金20000元,不应承担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执行为耿某偿还的借款及利息等有权向其继承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耿某俩儿子给付其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其与被告4名担保人对保证责任比例内部没有约定,对原告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不能追偿的部分,4名担保人应当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25%的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耿某俩儿子给付原告吴某垫付款36761.08元,4名担保人对吴某向耿某之子不能追偿的垫付款部分各自按25%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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