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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一张双方均签字捺印的借款合同,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借款利息。近日,萍乡市湘东区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判决,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15日,邹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12万元,李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邹某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邹某将名下奔驰车无条件抵押给乙方。后因邹某拒付借款发生纠纷,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邹某偿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邹某辩称本人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本金,与李某之间并未发生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称即使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该借款合同约定如未能还款,则将车辆无条件抵押给原告,充当抵押物。被告已经将奔驰车给了原告李某,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已无债权债务关系,故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未提供其已支付借款或被告邹某已收到借款的相关凭证,故该院以李某证据不足,作出了以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通过这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迪大家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要提高证据意识。一方面支付借款前,应让借款人书写借条,表明付款的性质。另一方面, 钱款往来最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即可以留下转账凭证作为付款证据,从而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免发生经济纠纷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