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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电器行老板用POS机帮人套现227万多元,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多元,最终受到了法律惩罚。广州日报记者今日获悉,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梅州市梅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0年3月6日,陈某向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了一家电器行,开始做起了生意。2011年6月17日,陈某又以其妻子的名义申请登记另一家电器行。一家人的生意可谓做得风生水起。
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为了方便客户购买电器后使用信用卡刷卡结算,陈某分别利用两个电器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向易宝支付公司、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农业银行梅县支行、农业银行梅州分行申请了5台POS机。
后来,陈某听朋友说,有很多人需要POS机套现,因为刷卡套现有免息期,对需大量现金又不愿负担利息的人来说,这种选择最划算。陈某仔细一想,自己本来就是合法经营电器,如果偷偷用自己的POS机为他人套取现金,不仅能“以假乱真”,而且在收取手续费并扣除向银行缴纳的刷卡扣率后,还可以赚取其中差价。于是,陈某开始以“一传十,十传百”的方式对外宣传可以帮忙POS机套现。
每当有信用卡持卡人要求套现时,陈某就虚构信用卡持有人在其电器行购买电器后需用信用卡“资金结算”,为他们提供POS机刷卡,进而帮助他们套取现金。陈某按刷卡套现金额大小分级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陈某才将套现金额交给信用卡持有人。
至案发前,陈某利用5台POS机虚构交易,共为15人套取现金227万多元,并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使用销售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遂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广州日报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李琳 通讯员黄义涛 郑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