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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几年不能转让_自己的股份转让给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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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创立不到一年,就将手中股份转让他人!

▼律视拍案第345期丨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内就与第三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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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梦想,兄弟三人共同创业

我国《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起一年内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那么该协议的效力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就带着疑问一起来看看本期律视在线吴圣奎律师为我们带来的案例释法!

近年来,我国的西餐业正以每年超过30%的增长率在飞速发展,不管在哪个城市我们可以随处看到他们的影子,西餐在中国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也逐渐适应了中国的国情和行业特点,越来越接近平民化,越来越贴近老百姓,从消费的角度,西餐已经渐渐融入了人们的生活。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创立不到一年,就将手中股份转让他人!

为了实现脚踢金拱门、拳打开封菜,成为世界餐饮连锁巨头的梦想,刘备、刘表、刘璋兄弟三人决定成立一家餐饮公司,与西方餐饮行业竞争,成就一番霸业。

三人说做就做,迅速行动,共出资1200万元设立了两汉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梦想与现实总是存在差异。距离公司成立不到1个月,三人就因为选择何种菜系作为公司主打菜系,发生了巨大的分歧。

刘表因久居荆楚,对湘菜异常喜爱,认为公司主攻湘菜一定会名扬天下。刘备、刘璋则因常住西川,痴迷于川菜,坚持以川菜作为公司菜系。刘备是大股东,加上刘璋的支持,刘表自然不是对手,争执不过,刘表最终不得不妥协。为证明自己的想法正确,刘表决定离开公司,自己回荆州成就一番事业,刘备、刘璋也乐得好合好散,同意刘表向他人转让股权。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创立不到一年,就将手中股份转让他人!

分歧发生后,一人中途退出

刘表于是找到三人的侄子刘协,想将自己的股份卖给刘协,刘协想到自己有机会与刘备这位知名的叔父共事,于是接受了刘表的邀请,二人遂于公司成立的第三个月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在公司成立一年之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刘协认为自己是名牌大学出身,所学的管理知识比三位叔父都高出许多,理应是公司的领导,于是主动上门,表达自己对公司发展的看法。但刘备、刘璋都已混迹商界多年,经验丰富,对刘协这种职场菜鸟并不感冒,爱搭不理。

刘协见状很是失望,遂决定不加入公司。于是刘协找到刘表,要求终止双方的股份转让协议,但刘表表示双方已经签署协议,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协议。

刘协不得已,将争议提交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那么法院会支持刘协的诉讼吗?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创立不到一年,就将手中股份转让他人!

股份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法第141条虽然规定公司成立一年之内,发起人不得实际转让自己的股份,却并未禁止发起人就股份的转让而提前签订合同。换言之,该条并没有涉及到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虽然双方在公司成立第一年内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但股份并没有实际转让,没有免除转让方的法律责任,股份转让协议就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协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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