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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已有一套住房,那么子女买房算第几套住房?24日,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对福州市执行闽财税[2016]8号文件即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实施问题进行了解读。
以购房人家庭为单位(含购房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报购买的住房属于家庭第1套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在申报住房前已有一套住房的,申报住房为第二套房。
(1)购房人家庭按购房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购房人的婚姻状况,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也是按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合同时间或法律文书时间)情况认定。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与父母分别以不同家庭认定。
(2)首套房、第二套房按申报住房的购房时点认定。就是说以购房人购房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论。购房时间,商品房以合同签定时点(网签)为准;二手房以受理时点为准。
(3)住房套数按市场方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套数计,不含经济适用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集资房、继承房、受赠房和个人自建房。上述住房类型均指权利人首次取得权利情形。
(4)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二手住房,个人单独购买的和他人共同购买的都一并计算住房套数。
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共同购买房屋的购房人,如果其中有一个购房人不具备享受首购或首改优惠政策,则全体购房人都无法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全体购房人都具备享受首购或首改政策优惠的,则各人根据所占的房屋份额和拥有住房情况分别享受优惠政策。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