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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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丁金坤
2015-12-18 11:55
媒体近日报道了一案例:程某一审败诉后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其中使用“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等辱骂性言辞并拒绝纠正。南京市秦淮法院依法对其开出罚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
法院认为,程某的相关侮辱性言语指向作出判决书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诉状中出现不雅语言,包括粗鲁、尖刻、粗话、侮辱等情绪语言,是修养不够的表现,且无济于案件的审理,当事人必须反省、检讨,同时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法院尊严的挑衅。但,尽管如此,却仍是对法院批评的言论自由范畴,因为判决是法院作出的,当事人针对的是作出判决的法院,而非针对作出该案件判决的承办人。
该承办人在本案中也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后果是法院承担的。南京秦淮法院把侮辱法院,理解为侮辱该案的司法人员,是扩大了范围。
再者,以罚款金额而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譬如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不过5万元,而一个当事人上诉状写了一句话就罚款8万元?这样的罚款或许还有待商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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