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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能不能主张迟延履行利息_民事调解书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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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7月,王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未偿还借款。2018年1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王某于2018年5月28日前偿还借款10万元。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王某未按期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调解书中未约定迟延履行利息,因此其不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观点: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理由是调解协议是双方在法院主张下达成的约定,系当事人自由权利的行使,双方都应严格按照约定内容执行,不能超出约定范围。张某与王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已经明确了债务的数额,张某在调解阶段并未提出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视为其自愿放弃索要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因此张某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其效力等同于法院生效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与生效判决书法律效力一致的民事调解书,上述条文中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民事调解书。因此即使调解书中未载明迟延履行利息,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被执行人仍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作用上看,迟延履行利息是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既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的惩罚,也是对申请执行人损失的补偿。从来源上看,迟延履行利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除非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不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进行执行。因此本案中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迟延履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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