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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9月12日15:00至2016年9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绍兴市柯桥区轻纺城大道160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木水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5,298,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845%。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4,878,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84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9,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0 %;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94,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李伟一律师、陈重华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钱木水先生、凌渭土先生、程红汛先生、沈剑巢先生、朱国良先生、倪赤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钱木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289,7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85,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
(2)选举凌渭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289,7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85,9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4%。
(3)选举程红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沈剑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朱国良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倪赤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章勇坚先生、金自学先生、任少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章勇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金自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任少波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邵永华先生、詹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孙晓鸣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1)选举邵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詹翔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297,30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193,5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委派了李伟一律师、陈重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