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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件事情,我发现不仅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凭采购中心经办人签署意见的保证金收条予以退还,不计利息,而且还应在招标文件中强调,供应商不及时来退投标保证金(或经采购中心催促,依然不及时退)的,无论过了多长时间,采购中心都不会支付任何利息。要不然会有很多麻烦。”某采购中心主任如是对笔者说。
据这位主任介绍,去年年初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结束后,有一家供应商迟迟不到采购中心领取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中心提醒了两次也没见其来领。而到了年底,这家供应商的投标代表来领取时,却要求采购中心支付利息。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非常生气:“真是头一回遇见这样的事!招标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我们也提醒你们了,是你们不早来领,凭什么要我们支付利息?”
没想到该供应商的投标代表却说:“你这是什么态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你们不给,我就投诉你们……”
采购中心主任不想因此生出不必要的麻烦,便让相关负责人把利息算给该供应商。由于当天采购中心的会计有事外出了,采购中心主任便让相关负责人先垫付了该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但事后这位负责人找单位的会计索要这笔投标保证金及利息时,财务人员却向他索要投标保证金利息的发票:“根据财务的相关制度和准则,无论是收还是支,都必须要有相关的财务凭证,如收取招标文件的制作费用时要开具发票,收取投标保证金时要出具收据。在向投标人支付利息时,投标人也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与利息等额的发票。所以在发票没有到位之前,财务人员可以拒绝支付利息费用。”
无奈,经采购中心主任出面协调,会计才想办法解决了此事。
“向供应商索要这个发票,还会生出新的问题--这个发票应该开具商业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税率又是多少?发票交接的这一段时间是否也要计息呢?”采购中心主任说,“现在我的感受是,为了避免因为投标保证金所生利息所引出的一系列问题,最好是想办法及时把投标保证金给退了。”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5月16日第1312期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