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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判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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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勃律师  | 金融犯罪辩护必备:操纵证券市场罪裁判要旨6则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的发展,该领域的犯罪行为也日益猖獗,司法、行政机关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剧,比如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公布的88起案件处罚案例中,市场操纵类案件就有18起。此类案件往往涉案标的惊人,影响力巨大,如“德隆案”“徐翔案”,金融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对该罪名闻之色变。

笔者多年研究金融犯罪领域,为总结本罪的审判规律,通过查询最高院指导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等网站,以“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关键词进行检索,搜集并研读该罪相关判例共196篇,总结了6大典型裁判要旨,具体如下:


1.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但行为人没有达到获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目的,甚至严重亏损,能否定罪?

裁判要旨:只要行为人滥用证券市场优势行为,在主观上出于操纵证券市场行情的意图,客观上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可能性,即可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裁判案例:(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刑事判决陈军、李选明等操纵“航天科技”股票案:2000年10月,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陈军与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总裁李选明取得联系,计划由固体火箭公司拿出2亿元资金,着手操纵航天科技公司股票,最终由于大盘不稳和融资户强行平仓等因素,航天科技公司股价大跌,至2005年12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调查介入为止,航天火箭公司资金亏损近2亿元,陈某、李某的行为因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均被判决处有期徒刑及附加刑。

2.行为人使用计算机侵入证券公司系统,操纵股票价格,应该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是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要旨:行为人使用计算机侵入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修改系统存储数据,人为操纵股票价格,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所保护的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构成的是操纵证券市场罪,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182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2期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被告人赵喆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喆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因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赵喆的行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3.行为人的“倒仓”和“对敲”行为已使股票所有权发生了名义上的转移,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自买自卖”行为?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操纵股票过程中使股票在多个自行非法设立的不同股东帐户间转移的,不但没有使股票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而且造成了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影响了投资者对股市判断,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年第6号(总第82号)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被告人丁福根等人为操纵0048股票,在有关证券公司营业部分别开设了资金帐户,并在资金帐户下非法开立多个股东帐户;在操纵0048股票的过程中,虽然发生了股票在不同股东帐户间的转移,但这种转移或发生在上述非法开立的帐户之间,或与丁福根等人的操纵行为有关,丁福根等人以这种方式进行交易,不但没有使0048股票所有权发生转移,而且造成该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182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相似案例:(2013)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36号唐万川操纵证券市场案,即震惊全国的“德隆系”操纵证券市场案。

4.明知他人欲炒作二级股票市场,接受他人指使,帮忙联系融资、签署融资协议、根据指令传达交易指令、全面掌握控制证券情况,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要旨:明知他人意图操纵股票价格,仍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融资,并按他人指令指使他人或直接参与操纵股票价格,侵害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4年第6号(总第82号)丁福根、董沛霖、庞博、何宁一、李芸、边军勇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丁福根等人明知明知吕新建等人意欲操纵股票价格,积极帮忙融资、传达交易指令、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2006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182条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改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5.参与他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不起决定性的作用,无权决定上市公司的增发底价、减持底价、减持节点,推出何种利好消息,何时推出利好消息,只是起到联络、沟通的作用,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从犯?

裁判要旨:在参与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只起到如联络、沟通等作用,是一个辅助、次要的角色,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从犯。

裁判案例:2017年最高院两会工作报告成果案例之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徐祥案中同案被告竺勇只参与了五只股票的操作,同时,竺勇的主要工作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不参与操纵证券市场的核心决策,只是起到联络、沟通的作用,最后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从犯。

6.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中,未达到司法机关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定量情节,是否一定无罪?

裁判要旨:上市公司关联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客观上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可能性,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通过对证券或上市公司等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案例:2017年最高院两会工作报告成果案例之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中,被告人等虽然非法获利超过80亿人民币,不过其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却并没有超过《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立案追诉标准》)第39条第一至第五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但是徐翔等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13家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业务,符合《立案追诉标准》第39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同时在(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23号陶某、刘某甲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中,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担任证券机构投资顾问的专业优势及湖北卫视“天生我财”节目嘉宾的影响力,通过媒体对证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足以影响证券市场交易价格波动,采取抢帽子交易操纵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证券交易市场公平、信用的原则。

相似案例:(2010)二中刑初字第1952号刑事判决汪建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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