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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南宁网讯(记者魏素娟 通讯员谢文华)黄先生本想通过银行贷款购买一辆房车,不料在签订合同又支付了预付款后,贷款却因故未能办理下来。为了讨回此前支付的预付款,黄先生将汽车4S店起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清购车余款,已构成违约,故驳回了他的诉求。
2016年6月,黄先生在南宁一家汽车4S店看中了一辆单价32万余元的房车。随后,黄先生与汽车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双方约定:黄先生采用银行按揭方式支付购车款,合同签订当天黄先生需向汽车4S店支付2.5万元作为所购车辆的预付款,交货时再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30万元。《汽车销售合同》签订当日,黄先生向汽车4S店支付预付款2.5万元。之后,黄先生因未能成功贷款,便向汽车4S店申请退回已交付的款项2.5万元。汽车4S店同意解除合同,但只愿退回黄先生一半的购车预付款,即12500元。黄先生随后将汽车4S店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自己的购车预付款12500元及利息191元。
法庭上,汽车4S店认为,黄先生因自身原因未在约定的提车日支付完全部购车款,已经构成违约。黄先生在违约无款提车后又单方要求终止履行,并提出退款要求,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属于不当请求。基于好意,他们只同意退回50%预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与汽车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汽车销售合同》已有关于原告在未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根据该条约定,黄先生于合同约定交货日期未能付清车款或者未及时提车时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已付预付款被告有权不予退回”,即黄先生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时他就应承担预付款25000元作为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黄先生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付清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先生向汽车4S店申请退回全部已付款项,汽车4S店也退还原告12500元,黄先生和汽车4S店的这一系列行为可视为黄先生同意将违约金降低至12500元。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的违约情形、被告的预期利益以及汽车销售行业惯例等因素,12500元的违约金标准并未过高。黄先生关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违约金过高等主张,均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