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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单质押贷款关系中,出质人和贷款人通常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贷款人基于债权实现的简便性及高效性往往很乐于接受存款质押作为自身债权的担保。笔者作为一名银行工作人员,现就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谈一下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存单质押的风险
存单等金融凭证的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其中却存在很大的风险,往往可能使得该质押担保完全落空,质权人的风险主要是存单本身的真实性问题和存单资金的流失问题。
所谓存单的真实性问题是指存单可能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情况。而存单资金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存储法律关系中的存单"挂失"制度。当出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质押后的存单又挂失时,存单的签发金融机构在符合条件时是不能阻止存单所有人的此项行为的,从而使得债权人所接受的存单质押资金处于随时可能被支取或流失的不安全状态之中。
二、存单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核押
所谓存单核押是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方式签章的行为。核押的实质要件包括对出质权利的真实性的查询和对该权利已被出质的申明两部分。存单质权人负有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存单签发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真实性向其咨询的义务,切不可让出质人自行办理核押手续,以免为出质人伪造、变造存单或核押手续提供了可乘之机。
之所以如此重视存单核押,是因为存单核押本质上属于一种风险防控与转移措施,其法律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存单一经签发行核押后则该金融机构负有不得再对该存单"挂失"且不得使存单资金被支取的法定义务;第二,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刘宝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