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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网络媒体盛传着一个避税妙招——“建议企业购买高分红基金短期赎回进行合理避税的文章”,该方法的脉络是这样的:假如购入1000万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分红200万,卖出价800万;经过这么倒腾一下,1000万的资金还是1000万的资金;然而,200万的分红免企业所得税,(800-1000)的投资亏损可以抵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于是,凭空多出来了200万的成本费用,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万*25%)。
出现如上避税妙招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通知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是说,200万的分红是不必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而对于投资亏损的200万(1000-800)则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据说,部分企业采用过这样的方法进行避税,且取得了预料中的效果。而税务总局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乍一看到此种观点,勾起川哥诸多好奇,竟然有这等好事?
一、案例举例
为了让各位看官能够充分理解这个事情的逻辑,首先就事论事,把这个事情用案例的形式进行阐述。
(1)交易本身分析
相关数据假设:申购基金净值=1.92元/份;按0.576元/份进行分红;购买份额:500万份;申购手续费1000元;赎回时基金净值=1.344元/份;赎回费0.5%。
成本/费用 | 收入/赎回 |
1、申购价款=1.92*500万份=960万 | 1、分红=0.576*500万份=288万 |
2、申购手续费=0.1万 | 2、收回投资=1.344*500万份=672万 |
3、赎回手续费=672万*0.5%=3.36万合计支付=963.46万 | 合计取得=960万 |
交易净损失=3.46万 |
即是说,仅就投资本身而言,该笔投资净损失3.46万元。
(2)节税效果分析
虽然该笔投资净损失3.46万,但是如果考虑到节税的层面,那么就有意思了,假设生产经营企业年度正常经营税前利润(利润总额)800万,无基金投资以外的其他调整事项。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税前利润(不考虑基金业务) | 800万 |
2 | 所得税税法允许分拆的可抵扣基金投资损失 | 288万(960-672) |
3 | 所得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交易费用 | 3.46万(0.1+3.36) |
4 | 暂免收入(分红) | 288万 |
5 | 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1-2-3) | 508.54万(800-288-3.46) |
6 | 应纳税所得额(不参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 800万 |
5、6差异即为节税额度(不考虑税率)节税=800*25%-508.54*25%=72.865万 |
即是说,从节税的角度来说,该笔交易节约了72.865万的企业所得税。
(3)总体分析
投资本身亏损3.46万,企业所得税节约了72.865万,净节约了69.405万。即是说,此时的税收筹划行为是有效的。
二、操作申报注意事项
收到分红时在季报、年报申报前在税务网站办理“免税备案”(税收筹划的前置条件)。
三、税收筹划无效的情况
针对这个税收筹划方式,川哥认为,该项税收筹划虽然表面上看天衣无缝,实际上却也是漏洞颇多,企业应该谨慎思考,原因如下:
前述案例建立在投资价差较小的基础上,但是实际上高分红基金往往存在价格偏离价值过高(价格虚高)的问题,在投资实务中,分红后价格下跌较快,且下降幅度很可能大于分红,倘若下降幅度过大,投资亏损太大,依然会极大影响投资者收益。还是以相似的案例进行分析,所不同的是,赎回投资的价款出现了明显下跌。
(1)投资本身分析
相关数据假设:申购基金净值=1.92元/份;按0.576元/份进行分红;购买份额:500万份;申购手续费1000元;赎回时基金净值=1.10元/份;赎回费0.5%。
成本/费用 | 收入/赎回 |
1、申购价款=1.92*500万份=960万 | 1、分红=0.576*500万份=288万 |
2、申购手续费=0.1万 | 2、收回投资=1.10*500万份=550万 |
3、赎回手续费=550万*0.5%=2.75万合计支付=962.85万 | 合计取得=838万 |
交易净损失=124.85万 |
即是说,仅就投资本身而言,该笔投资净损失124.85万元。
(2)再来看节税效果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税前利润(不考虑基金业务) | 800万 |
2 | 所得税税法允许分拆的可抵扣基金投资损失 | 410万(960-550) |
3 | 所得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交易费用 | 2.85万(0.1+2.75) |
4 | 暂免收入(分红) | 288万 |
5 | 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1-2-3) | 387.15万(800-410-2.85) |
6 | 应纳税所得额(不参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 800万 |
5、6差异即为节税额度(不考虑税率)节税=800*25%-387.15*25%=103.2125万 |
即是说,从节税的角度来说,该笔交易节约了103.2125万的企业所得税。
(3)总体分析
投资本身损失124.85万,企业所得税节约了103.2125万,净损失了21.6375万。即是说,此时的税收筹划行为是无效的。
四、税收筹划有效、无效的原因解析
标题一中所属案例的税收筹划有效,节约了资金;标题三中所属案例的税收筹划无效,浪费了资金。究其原因,是因为标题一中的投资本身并未亏损,因此投资亏损的节税效用得到了发挥,而标题三中的投资本身产生了大幅度亏损,该亏损已经覆盖了节税效用,因此体现为净损失。
那么,也就是说,必然就存在某个临界点,使得该项税收筹划行为带来的净损失为0,也就是一个所谓的平衡点。
五、税收筹划有效、无效的临界点计算
相关数据假设:申购基金净值=1.92元/份;按0.576元/份进行分红;购买份额:500万份;申购手续费1000元;赎回总价X ;赎回费0.5%。
成本/费用 | 收入/赎回 |
1、申购价款=1.92*500万份=960万 | 1、分红=0.576*500万份=288万 |
2、申购手续费=0.1万 | 2、收回投资= X 万 |
3、赎回手续费= X 万*0.5%合计支付=960.1+0.005 X | 合计取得=288+X |
交易净损失=672.1-0.995X |
即是说,仅就投资本身而言,该笔投资净损失672.1-0.995X万元。
(2)再来看节税效果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1 | 税前利润(不考虑基金业务) | 800万 |
2 | 所得税税法允许分拆的可抵扣基金投资损失 | 960-X |
3 | 所得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交易费用 | 0.1+0.005X |
4 | 暂免收入(分红) | 288万 |
5 | 应纳税所得额(参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1-2-3) | 800-(960-X)-(0.1+0.005X) |
6 | 应纳税所得额(不参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 800万 |
5、6差异即为节税额度(不考虑税率)节税=800*25%-[800-(960-X)-(0.1+0.005X)]*25% |
即是说,从节税的角度来说,该笔交易节约了800*25%-[800-(960-X)-(0.1+0.005X)]*25%万的企业所得税。
(3)总体分析
在临界点,投资本身的净损失等于节税效用,即:
672.1-0.995X =800*25%-[800-(960-X)-(0.1+0.005X)]*25%
X =578.995万
即是说,赎回价为578.995万元时,处于税收筹划有效、无效的临界点。如果赎回价>578.995万时,净节约,税收筹划行为有效;如果赎回价<578.995万时,净损失,税收筹划行为无效。
六、使用高分红基金进行税收筹划的几个风险
(1)投资本身亏损,造成税收筹划无效的风险
正如上述案例分析,如果投资本身损失,且该损失幅度覆盖了节税效用,那么该税收筹划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在使用该方法时,审慎考虑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价款、赎回价款非常重要。
(2)谨防“税收筹划”变成“偷逃税”
即便投资本身不损失,但是由于卖出基金损失实际主要是由于分红所致,该损失具有一定的避税嫌疑,本身就有一定的存疑,倘若该分红金额远远偏离了正常的投资分红,具有明显的偷逃税款嫌疑,因此,有的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该亏损,存在损失不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清楚,凡事都是一念之间的事情,把握一个“度”很重要。
(3)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投资风险
鉴于是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至理名言,相信每个金融人士、财务人士都清楚,因此,如果证券投资基金本身出现了大额损失,不仅仅达不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甚至造成了不可控的投资风险,把企业的资金置于证券市场的滚滚浪潮之中,承受不可承受之风险,可谓是得了芝麻、丢了西瓜。
七、猜想税务局下一步的动作
鉴于目前社会上这个税收筹划方法出现了较大的社会影响,相信税务总局已经关注,并已着手进行调研、应对,川哥认为,未来税务局可能采取如下方法进行应对。
(1)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免税政策
这个可能性不算太大,应该是低于50%,至少是短期内不会这么做。毕竟,证券市场需要方方面面的呵护,如果把这一块堵住了,虽然阻止了企业激进避税,但是也让证券市场失去了大量的资金来源,对维护证券市场稳定非常不利。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损失全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可能性也不算太大,应该是低于50%,毕竟,基金分红之后,价款出现一定程度的下跌是正常现象,企业也实实在在承受了这个投资损失,不允许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则违背了所得税法。
(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损失部分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川哥认为,这个的可能性最大,应该是大于50%,即是说:对于正常分红造成的价差、不是分红造成的价差,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对于不正常分红造成的价差,不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换句话说,对于不正常分红部分不适用免税政策。
这个政策既兼顾了抵减的基本原则,又限制了企业无限度筹划的空间,可谓是两全其美、一举两得,川哥强烈建议税务局采取第(3)种方法。
八、川哥感言
总体说来,企业要想实现真正的稳定收益,还是得靠企业的业务本身,倘若成天想入非非的想要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避税,一是加大了税务风险,二是忽略了金融市场本身的残酷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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