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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几年单位已跟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近,因经营不善,单位与一家股份制公司合并,为此,单位与大部分职工提前解除、终止了劳动合同。前几天,单位通知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单位说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只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赔偿就行了,请问是这样吗?
法律专家回复:根据你的描述,你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如果企业履行了法定程序进行裁员,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必须裁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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