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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售的构成什么罪_将抵押贷款的房子卖给他人是否违法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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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欺骗手段包括(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跪服:已卖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竟然不构成犯罪!


根据上述,可以看出,行为人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贷款,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然而,使用卖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并不完全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抵押贷款意义相同。也就是说,使用卖出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并不必然认定行为人申请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我们从一起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来具体看这个问题。

案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渝垫检刑不诉[2015]64号不起诉决定书

跪服:已卖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竟然不构成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将自己的房屋,以10.6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某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何某某支付购房款,吕某乙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给了何某某。后吕某甲见房屋涨价,以房屋卖便宜为由,要求何某某补几万元购房款未果,便采取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2012年1月29日,吕某甲到垫江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以房屋产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该套房屋房产证。同年5月8日,吕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垫江支行,以房屋装修为由,用重新补办的房屋产权证作担保抵押贷款150000元,后将贷款用于赌博、购买彩票、玩耍等挥霍,至今无法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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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起诉要旨

虽然将房屋卖出,但产权证明真实有效,以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申请贷款,不构成贷款罪。

三、入罪逻辑

其实公安机关的入罪逻辑很简单,行为人吕某甲已经将房屋卖掉,并将房产证交予对方,但用欺骗手段想房产部门骗取了房产证,后申请贷款,属于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四、不起诉理由

房屋买卖以产权证过户为生效要件,吕某甲与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房屋产权未过户,吕某甲有房屋的所有权,仍可以处置房屋。虽采取欺骗的方法重新办理了房产证,但对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影响。本案中,吕某甲持本人房屋产权证在银行办理贷款,房屋产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的”情形,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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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罪辩护思路

虽然房产已经卖出,但未过户前,行为人依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由此所做出的抵押贷款不具有欺骗性质,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的无罪思路比较简单,房产虽然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卖出,但在没有对房产进行过户之前,并不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此时以欺骗手段重新办理的产权证也具有真实性,用该产权证作担保申请贷款,并不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情形。

在本案中,吕某甲虽然与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产权并未过户,此时,吕某甲还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而以产权证丢失为由重新补办产权证,虽然对房产部门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吕某甲基于房屋所有权所取得产权证,而该产权证也具有真实性,不属于伪造、虚构的产权证明,进而利用该产权证明作担保申请贷款,也就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重复担保的”情形,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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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吕某甲对何某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并不构成。

本案中,吕某甲与何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虽然一直未协助过户,但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虽然,吕某甲使用欺骗手段向房产部门申请重新办理产权证明,但这种行为并非合同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因此吕某甲对何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属于民法上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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