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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维护招标人的利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做了相关规定。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仍被判废标了怎么办?最近,某代理机构负责人就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了她遇到过的情况。
据她介绍,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是一致的,有的供应商是通过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供应商通过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虽然已经到账了,但登陆银行端口却查询不到,银行后台处理需要时间,这时候又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到了资格审查环节,因为查不到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就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但事后又查到供应商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据上述代理机构负责人说,这种情况已经出现过几次。对此,嘉兴市银建工程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招标代理部经理易蓉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活动是要求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不到账只能判作无效投标。如果是因为银行的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延迟到账,一般会查询银行方面的原因,如果银行方面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就得按无效投标处理。
“从招标文件发布到投标截止时间,留给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还是比较充分的,建议供应商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到账的时间,尽早提交,避免出现因为保证金延迟显示,导致查不到的情况发生。”易蓉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某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以在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是以转出时间为准还是到账时间为准。如果明确以转出时间为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未在银行查到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自带证明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明确以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未在银行查到投标保证金,就只能判作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