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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如何处理_借款合同无效后利息如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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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借贷中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与借款人都会约定一定的利息,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因为各种原因,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律小编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务,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下哪些情况下在借贷合同中不用支付利息。

借贷合同中,这几种情形不用支付利息,省钱了吧!

一、自然人之间作为借贷主体,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小编解读: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相比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在规定自然借贷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不支付利息都是一样的意思。但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有两点进一步明确:1、不支付利息的期限仅限于借款期内,如果超出借款期限的是要支付利息的。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到期又不归还。借款人不能一方面违约不还款,另一方面还不用付利息,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要求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规定了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主体产生的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处理,就是参考市场利率确定。这两点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是没有规定的。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即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如没有明确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为什么这里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因为除了自然人之间之外,其它情形至少一方是企业主体,企业主体一般是金融机构,这些主体借贷不可能不约定利息,即使约定不明的要参考市场利息。

没有约定利息有很多种原因,一是可能是确实没有约定,比如亲朋之间的借贷,这个没有约定利息很正常的。二是也有可能是利息单独收取,实务中有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未体现在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单独收取,这种情况比较复杂了,要不要支付利息要看举证情况。如果出借人无法举证的,也只能按没有约定利息处理。

约定不明的情况比简单,就是约定了利息,但不能明确利息到底如何计算。如果,借贷合同中约定利率为3%,这是小编亲历的案件,这个到底是年利率还是月利率?没有写明的,法院认定约定不明,不支付利息,出借人只能要求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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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年利率24%的借款利息不用支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解读: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是计算利息的红线,不管是计算复利、平台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如果因为该笔借款总计的成本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如果超出的就用再支付了。

根据该条文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但是,在超过年利率24%至未超过利率36%的部分利息,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出借人可以不用再返还,但如果借款人尚未按该区域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最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请求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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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还款后的期间不用再支付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解读:根据条文意思,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提前还款问题。如果借款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出借人的利益的,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出借人同意提前还款的,等于变更借款合同的履行期,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期间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在实务中,一般金融机构都对提前还款会有约定,都是准许提前还款,但要收一定的罚息。但民间借贷中提前还款的,一般都是按实际借款期间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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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合同无效的不用再支付利息,已支付的应当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小编解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合同的内容自然不能再履行了,约定的利息支付条款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相互返还,所以借款合同无效时无需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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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需要支付利息,但借款人支付了利息的能要求返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明白什么意思吗?就是本来不用支付利息,可以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支付完了就不能再要回来了,当然即使自愿支付也仍然受借贷利率的限制,即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可以要求返还。注意,上述的第四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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