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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关于利率的约定_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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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也不支付利息。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但利率要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之规定

《民间借贷规定》第31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是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的,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应予支持。

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那么借款人对出借人仅负担支付利息的道德义务,而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出借人没有理由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如果借款人出于道德或是良心上的原因支付了利息,该利息是自然债务,对出借人而言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借款人不得要求返还;但若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这部分利息无法律上的原因,成立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之规定

对于利率,规定在《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利率约定在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是法律义务,可以强制履行;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借款人没有支付的,不可强制履行,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也不可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该约定无效,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以上便是民间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与利率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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