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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求_最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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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讯 (记者/刘雅琴) 我市“房奴”迎来好消息,6月1日起,我市将正式实施《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的管理范围,即包括三区四市。

据了解,《办法》涉及的贷款置换包括商转公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其中,商转公贷款指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后,在还款期内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则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条件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支付给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办法》指出,商转公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且商转公贷款仅限于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原贷款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即一部分为商业贷款,一部分为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在我市,商转公贷款有两种办理方式,可先结清原商业贷款后发放公积金贷款,也可将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此外,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商转公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抵押人一致,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等条件。贴息贷款方面,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职工即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值得提醒的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低于90%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不办理或停止办理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高于90%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实行贷款轮候放款,并停止商转公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自愿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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