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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防止中介有哪些猫腻_房产中介买卖二手房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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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格式合同,加重买卖双方责任

房产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条款往往会免除房产中介方的责任,加重房屋买卖双方的责任,而房产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许买卖双方对格式合同进行任何改动,特别是格式合同中有关佣金、违约金的约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往往约定:“买卖双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该方签署人应向居间方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如此约定,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履行合同,无论买卖双方因何原因不履行,无论中介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的约定中介方必然能够获得相应的佣金。

七、降低佣金支付标准,恶意促成合同订立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往往会作如下约定:“买卖双方应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佣金”。根据这一约定,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视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佣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这显然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因为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不仅包括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斡旋、协商、谈判,还包括督促买卖双方积极履行合同、协助过户等义务,而仅仅促成合同的订立并不能视为居间服务的成功,因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确定,如果约定“合同订立即视为佣金支付条件成就”,必然导致中介不择手段地促成合同订立,从而忽视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不顾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问题,更无法保证交易的质量。

八、模糊佣金支付方式,双向收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通常会作如下约定:以下条款中以“□”选的情形时,务必进行勾选。若没有勾选,则视为以该款项下第一项约定为准。(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各自支付总房价的1.5%;□由买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由卖方全额支付上述款项;□以服务费确认书为准。)房产中介方在作出解释时,往往会模糊告知买卖双方不作勾选即视为选项作废,但这明显是在误导消费者。《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没有勾选应以第一项约定为准”,不予勾选并不意味着选项作废,而意味着应当由“买卖双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二手房中介市场交易陷阱及应对策略(二)

九、违规收费,花样百出

二手房买卖中介市场通常存在的收费乱象有:

1、巧立名目:看房需交“看房费”,定房需交“意向金”或“诚意金”。

2、虚构税费:审税需交“审税手续费”,贷款需交“按揭手续费”、“公关费”或“包装费”等。

3、私自截留:房产中介公司在收到定金或购房款后自行截留,事后以房产中介经纪人涉嫌诈骗或被开除为由让买卖双方重复支付。

4、断章取义:收取定金时言明是定金,退还时却说一半是定金、一半是佣金,对于一半佣金不予退还。

5、私下收费:以降低佣金为诱饵私下索要“好处费”、“帮助过户费”等。

十、违规操作,恶意网签

房产中介公司往往会要求买卖双方草签《房屋买卖合同》,甚至是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协商买卖事宜,以此来证明居间服务的成功。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解除合同、终止服务,房产中介公司还会在未取得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或买卖双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对拟交易房屋进行网签备案。

当买卖双方拒绝与中介继续合作或房屋买卖无法完成、无法继续进行时,房产中介公司就会以网签备案不撤销为条件,要求买卖双方签订自认违约的书面材料。因为在网签备案不撤销的情况下,卖方将无法向他人出售房屋(也即不能一房二卖),买方再购买其它房屋时,也将会陷入购买“二套房”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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