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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了买养老保险怎么办_个人养老保险40岁以后可以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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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政府为村干部投保养老保险,然而,当被保险人满60岁要求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找不到投保档案为由拒付,这该怎么办?

40岁投养老保险,20年后却遭保险公司拒付,老年人该如何维权?

事件经过

政府为村干部投保养老险

邵先生原是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某村的村干部。1995年3月30日,该村上级乡人民政府在某保险公司开鲁县支公司为邵先生投保乡村干部养老保险一份,缴纳保费1397元。保险公司为邵先生出具了养老金保险保费收据、养老金保险证各一份。

合同约定自邵先生满60周岁起,保险公司每月向邵先生支付养老保险金50元至邵先生身故。

保险公司调整分立 承接公司拒绝赔付

2012年,邵先生年满60周岁,想要领取养老保险金,却发现当初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历经多次调整分立。

邵先生辗转找到承接原保险公司业务的新设保险公司通辽分公司要求理赔,然而该保险公司却以邵先生的养老金档案查找不到为由,拒绝支付养老保险金。

此后,邵先生与该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但直至2018年,邵先生都过了65岁了,该保险公司也未给邵先生发放养老金。

40岁投养老保险,20年后却遭保险公司拒付,老年人该如何维权?

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同意支付

无奈之下,邵先生于2018年1月8日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自2012年11月始每月向自己支付养老保险金50元。

在庭审过程中,该保险公司辩称:邵先生原投保的保险公司经分立,人身保险及养老保险业务由己方保险公司承接。己方并没有核实到邵先生的投保记录及相应档案,但邵先生提交的养老金保险证及保险费收据,应当是原保险公司开鲁县支公司出具的,该保险由该公司承保。

不过随后,保险公司又称:虽然邵先生提交的证据中无法显示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金额,但己方按照与邵先生同类人员类似情况计算,自邵先生满60周岁始,己方确应每月支付邵先生50元。

40岁投养老保险,20年后却遭保险公司拒付,老年人该如何维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开鲁县某乡人民政府为邵先生在原保险公司开鲁县支公司投保乡村干部养老保险并足额交纳保费。新设保险公司通辽分公司承接原保险公司开鲁支公司养老保险业务后,应自邵先生满60周岁即2012年11月始每月向其支付养老保险金50元至邵先生身故止。

最终法院判决:

新设保险公司通辽分公司支付邵先生2012年11月-2018年1月的养老保险金3150元(60月×50元/月);并自2018年2月始,于每月10日前向邵先生支付养老保险金50元至邵先生身故止。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设保险公司通辽分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案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责编:薄荷,编校:凌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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