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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达到低保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低保的政策依据主要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等政策法规。
考虑到重度残疾人的特殊困难,2015年9月,中国残联、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5〕34号),对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接受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社会救助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强调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2018年7月,我部会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要求“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将“重度残疾人”范围由“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放宽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低保对象5311.2万人,其中残疾人605.4万人(重度残疾人168.1万人),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41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4301元/人年。
2019年低保政策将会发生这些变化
加大低保治理,农村低保治理要重点发力
在民政部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指出,2018年会同驻部纪检监察组印发《全国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方案》,从2018年起,用三年时间集中查处整治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2019年1月29日,中央第十四巡视组向民政部党组反馈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情况,指出目前对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够深入的问题,提出要以专项巡视整改为契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监管责任,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主动监督和执纪问责,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监督力度,开展民政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拒绝“养懒汉”,下岗失业人员有此行为将被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近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到,纳入低保的下岗失业人员,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可按规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
再就业后不会立即取消低保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失能老年人等需要专人照料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要充分考虑其劳动条件和家庭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对于重新就业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要加强临时救助与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的衔接,对于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临时生活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设立低保渐退期
一个就是上面提到的,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给予一定时期的渐退期,实现稳定就业创业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河南郑州已经设立了渐退期:家庭收入高于标准了,将给一定期限的渐退期。尽量让该保障的都得到保障,该退保的逐步退保。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其他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
江苏: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全部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可给予不超过2年的渐退期。
重度残疾人可增发低保金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增发低保金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关于低保大家一定还有一些充满疑问的地方,比如申请低保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低保证丢失怎么办、低保人员能否领取临时救助等,就这些疑问,小编给大家带来详细的解答。
在申请低保时哪些收入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规定,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规定,“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按照上述要求,各地大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办法。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低保信息是否联网?低保号怎么查询?低保证丢失怎么办?低保人员死亡停发金时间是当月还是次月?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等文件精神,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等具体经办事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上述规定,关于低保信息查询、低保证丢失、低保金停发时间等问题,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异地是否可以办理低保?人户分离怎么申请?
关于异地、人户分离等情况申请低保,《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能否同时领取临时救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规定,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对象范围分为两类:一是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是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此,无论是低保对象还是特困人员,如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取消低保的原因有哪些?因为加入合作社被取消低保合规吗?民政部是否规定哪些疾病可以享受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加入合作社、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或退出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享受低保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或者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享受低保或低保金的额度。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因病致贫是否可以申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第四条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是否患疾病以及患何种疾病等,不是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与能否纳入低保范围没有必然联系,但由此带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变化等情况,则可能影响能否纳入低保范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低保中的“家庭”是指什么?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相关规定,“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具体认定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子女有楼有车,父母是否可以享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上述法规政策,在认定低保对象收入、财产时,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生活,子女的房屋和车辆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和子女没有共同生活,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赡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均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可以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的,不应纳入低保范围。当地有关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的具体办法,请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由于理解上的偏差,一些群众对于低保对象资格认定的条件认识存在一定的误区,以致没有享受到低保待遇的群众,对低保工作产生了疑惑,甚至反感和抵触,给城乡低保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误区一:年老就可以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年纪大了,没有劳动能力了就可以申请救助,可以办理低保。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然而,有些人把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希望通过办理低保来规避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实上,低保是生活救助,并不是养老金。只有法定赡养人确实无力赡养父母或赡养能力弱,无法保障父母的最基本生活,且父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才能申请低保。
误区二:残疾了就可以办低保
有些人认为自己残疾了,失去了劳动能力就可以享受低保。低保对象资格的认定,是根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来核定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有些人因残疾失去了劳动能力,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低保标准,或家庭财产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也不能享受低保。但是对“无业重度残疾人”的低保有单独规定,所以不再此列之中。
误区三:生病了就可以办低保
低保家庭大多是重病、重残家庭,但不是所有家庭只要家庭成员生病,就会导致家庭贫困。
低保不是医疗保险也不是医疗救助,虽然家庭成员生病会给整个家庭带来心理和经济上的影响,但家庭其他成员有具有劳动能力,为家庭提供生活来源支持,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仍高于低保标准,这样的家庭也不能享受低保救助。
误区四:没有固定工作就可以办低保
有人认为自己家庭中没有固定从业人员、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能申请低保。申请低保时,家庭收入核算的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和农副业生产所得(包括可以折合现金的实物收入);财产性收入,如社区分红、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等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退职退养生活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等。
误区五:办上低保就可以享受一辈子
有些人被纳入低保保障后,就认为自己能够享受低保一辈子。低保是解决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一项救助政策,不是“养懒汉”,不是长期的社会福利,低保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
当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低于低保标准时,纳入低保救助;低保家庭应定期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当家庭经济生活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低保保障。
误区六:车辆、房产及存款,只要自己不说就查不出来
有些人认为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和银行存款情况只要自己不说,申请低保的时候就查不出来。目前低保审核机制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第三方评估核查和街道入户调查三管齐下的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
其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必须书面委托授权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其家庭成员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目前,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名下的车辆、船舶、工资、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工商注册等情况均可实现核查,隐瞒家庭状况不仅通不过低保审核,还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1-3年内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请。
误区七:骗取、冒领、私分低保金,不是什么大事
有些人认为骗领、冒领、挪用、私分低保金被查出后把钱退回就可以,不是什么大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多地区已提出2019年低保要提标扩面
河南:2019年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10.6%和11.9%
河南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省扶贫办于近日印发《关于提高201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2019年河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86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27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不低于166元,惠及311万城乡低保对象。此外,特困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至少增长11.9%,惠及全省50.4万特困人员。
河南 郑州:低保补差标准再提标
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共同印发《郑州市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社会救助工作,我市将有一系列新举措。按照不同的情况,对农村低保户进行分类发放低保金。《方案》提出,我市农村低保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分为A、B、C三类,A类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00%补差,B类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80%补差,C类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60%补差。在此前,我市农村低保补差标准为:A类:80%;B类:60%;C类:40%。也就是说,按照今年郑州市农村低保标准430元每人每月来看,调整后,补差标准为:430元、344元、258元。
河北 石家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提高
近日,石家庄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的保障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标准:(一)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671元(8052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385元。(二)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842元,补差标准为每月平均不低于22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以上保障标准适当上浮。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制定的相关文件,及时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新的保障标准确定后,按规定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江苏:低保兜底范围增大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落实“加快农村重点低收入群体精准脱贫”要求,兜牢脱贫底线。
《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街接,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确保从2020年1月1日起,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全面达到500元/月以上;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实施意见》明确,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全部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江苏 无锡:确保低保家庭人均年收入12000元以上,提前达到2020年目标
从昨天召开的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我市将继续提高和落实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残疾人“两补”、孤儿养育等各类民政服务对象保障标准,确保低保家庭人均年收入12000元以上,提前达到2020年目标,确保各类保障标准稳居全省前列。
青海:今后我省将按不低于10%的增长幅度继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从2019年元月开始,我省农村低保标准提高600元/年,从原3700元/年提高到4300元/年,增幅16%。以后将按照不低于10%的增长幅度,继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提升兜底保障水平。强化农村低保对象管理。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救助措施,凡符合当地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脱贫户,均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脱贫户定期复核,及时管理更新,力求农村低保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同时,还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活动,全面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专人负责、首问负责制。通过注重各部门联动督查和日常监管,努力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纵向联动和相关职能部门横向联动的监督机制,把监督覆盖到社会救助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确保我省脱贫目标圆满实现。
浙江:继续提高低保标准,今年将达到7600元以上
近日从浙江省民政厅获悉,截至去年底,全省低保人均月标准达到771元,位居全国省区第一。今年,浙江省将贯彻落实《浙江省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实施意见》,确保各县(市、区)最低生活标准达到7600元以上。
重庆:今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缩小城乡低保差距
2018年,重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6元、410元,全年支出低保资金45.35亿元,保障低保对象89.2万人。今年将逐步提高救助保障标准,确保城乡低保差距缩小到不低于1∶0.76,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
湖南:2019年湖南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3480元/年
根据省政府安排,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3480元/年,月人均救助不得低于185元,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只增不减、足额保障。
2019年,全省民政系统还将深化低保专项治理,完善低保认定办法,创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机制,14个市州要全部建成核对平台,不断提高精准救助水平。
山东 临沂:2019年临沂市将分类提高补贴标准
据了解,我市民政部门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履行最底线的民生保障职责。全面落实兜底保障相关政策,继续加强扶贫开发政策与农村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低保,实现“应保尽保”。同时,打造“善爱沂蒙”品牌,分类提高低保、特困人员和残疾人补贴标准,将城乡低保标准之比进一步缩小到1.4:1,确保农村低保标准稳定高于省定扶贫标准。
山东 德州:德州城乡低保每人每月提高50元
1月18日,德州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此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市直及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不低于500元;其他各县(市)标准由每人每月430元提高到不低于480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不低于365元。
山东 秦皇岛:秦皇岛市进一步提高低保标准
近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自今年1月1日起,秦皇岛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进一步完善和牢固全市社会救助体系。
调整后,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城镇不低于每人每月660元,农村不低于每人每年4400元。同时,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城市每人每年9360元和农村每人每年5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296元和每人每年5720元。(以上内容整理自网页新闻,如有不全,欢迎各位网友留言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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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大家,要及时关注低保动态,符合条件的残友们可以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咨询或拨打“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进行咨询,该享受的政策我们一定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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