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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某公司从案外人某实业有限公司处,背书取得出票人为被告某箱包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金额为2万元,用途为货款。
原告取得上述转账支票后,委托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收款,该银行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退票理由书,载明退票理由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密码未填写或错误。”于是,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支票金额2万元。
【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支票金额。
本案中,被告签发的支票法定记载事项齐全,应属有效票据。涉案支票被退票后,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游情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