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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到期日超过2年,还能拿回票款吗?你不知的真相都在这里,最近,票据圈里多个银行的朋友来咨询我们实务中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持票人拿着已过票据到期日2年的银行承兑汇票来托收,我们该怎么处理?如此处理的理由是什么?
为此,天下通认真梳理一下法律规定,同时分析实务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法律规则的解析
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将消灭!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什么是票据权利?持票人在2年内需要如何行使?
《票据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因此,如果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没有向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即提示付款、发托),持票人所拥有的票据上票据权利就消灭。也就是持票人不能向银行再主张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了。
持票人虽丧失票据权利,仍享有民事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虽然持票人没有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导致了票据权利丧失,但法律仍然保障持票人的民事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这里的“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而是《票据法》上规定的权利,是民事权利,所以后面还会引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问题”。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就是持票人,义务人是受到实际利益的承兑人或出票人。
如果承兑人(银行)已经在票据到期日收到出票人的票款,那么承兑人(银行)应该以收到的票款为限,承担“利益偿还”义务,收到多少票款,偿还多少票款。
实物操作情形分析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到期日超过2年的银票,承兑银行不该支付票款!
如果持票人是拿着超过2年的票据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的(拿着托收凭证、票据进行发托),天下通认为,承兑银行不应该支付票款。
因为提示付款就是票据权利,这个时候已经丧失了,持票人来行使票据权利,承兑行不应该接受,也不应该付款!
持票人拿着到期日超过2年的银票及其他证据,向银行请求“利益返还”,承兑银行理论上应该付款!但实务中可能不会这么做!
持票人非常了解票据法,知道自己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这时候持票人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了。所以,持票人向承兑银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
而承兑银行确在票据到期日已收到出票人的票款(一般承兑银行的基本业务流程,在票据到期日收到票款,放入“应解汇款科目”待付),并且在票据到期日达到2年后的另一个时间(或票据到期后3年or4年),会将这笔票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成为承兑行的收入之一。所以,承兑行是收益人。
因此,理论上,承兑银行核实 发出“利益返还请求”的“持票人”,确为合法持票人,可以查证其原本是享有票据权利后,承兑银行理论上应当向持票人履行民事义务,向其返还利益!!!但是……
实务中,承兑银行会要求“持票人”起诉自己!!!
要求持票人起诉银行的原因是:趋利避害!
当持票人还享有票据权利的时候(2年内),承兑银行收到提示付款,兑付票款,是票据法上承兑银行的法定义务!这一切的操作只要银行运营部门根据形式审查(票据真实、背书连续、记载无瑕疵),就有权决定支付票款。
但当票据到期日超过2年,持票人已经丧失票据权利,现在向承兑银行主张的是民事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候,银行运营部门必然会请求银行法律部门支持,要求法律部门根据法律确定是否可以利益返还?因为,这已经超过运营部门对于票据权利的形式审查范围。
而银行法律部门这将面临一堆实质性审查的问题:
1、这个发起“利益返还请求”的权利人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
2、这个权利人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权利是否合法取得?
3、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再来主张?
承兑银行这时候还会碰到其他问题:
1、如果当时出票人没有全额支付票款,只是50%,承兑银行这时候就算同意返还,但只返还50%的票款,持票人恐怕也不会同意。
2、法律部门或业务部门如果同意付款,会不会有后续责任审查问题(内审稽核、外审会计、监管检查等),其中是否存在实质审查不到位问题?
因此,趋利避害!承兑银行,更加准确的说是承兑银行的法律部门和运营部门,会要求“持票人”去法院起诉银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实质性审查,来给民事权利确权。
承兑行基于法院判决的来支付票款,所有银行的部门都不存在审核责任,银行至多承担一半的诉讼费(因为法院最终多数判决银行败诉,利益返还!在银行败诉情况下,法院会酌情要求银行承担一定诉讼费,但因为持票人自己也有过失,所以可能会承担一半诉讼费),而诉讼费成本,承兑银行执行部门是愿意承担的,可以免去后续的很多麻烦!
持票人的诉讼时效问题
如果持票人拿着到期日超过5年的银票请求“利益返还”,理论上,持票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会帮你要回票款了!
民事权利,受到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约束,当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即丧失了胜诉权。这是为了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超过2年的那一天起,享有了民事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但如果持票人在享有这个民事权利后,3年内不行使,则超过了诉讼时效,将不再被人民法院保护了。
所以商业银行将票款从“应解汇款科目”转到“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时间,应该是票据到期5年后。
此外,这个诉讼时效还有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以及法院判决实践中还会有各种保护的问题,这里我们就不多说了,法律问题大家一般兴趣都不大。
总结:
1、票据到期超过2年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不付钱;
2、票据到期超过2年请求返还利益,承兑银行要求起诉自己才付钱;
3、票据到期超过5年请求返还利益,人民法院都保护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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