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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过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不退出,妨害他人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情形
(一)不构成入户盗窃,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终708号——
2017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沙澎未经允许,趁被害人赵某不在家之机,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非法进入赵某位于集美区万科金域华府21号楼D栋902室的生活居所,并用牙签填堵、破坏该处大门门锁。被告人沙澎察觉被害人回家时,从该室阳台窗户逃离现场。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沙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二)以讨债为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甚至“赖”在债务人家中,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2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晋04刑终47号——
黎都公司在与朱东平的经济往来中,欠朱东平数百万元。2015年12月4日至12月8日期间,张鹏程联系被告人崔旭东、董飞,并通过其二人联系肉蛋、伟的、小杰(身份未查明)等人多次进入长治市城区清华西花园南区6号楼2单元901室杨某家中索要债务;安排崔旭东、肉蛋滞留杨某家中过夜。杨某与妻子张丽霞多次要求对方离开并拨打110报警,但张鹏程等人仍长期滞留拒不离开,严重影响杨某及其家人生活。法院认定四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老赖”虽可恨,讨债却不可“无所不用其极”
虽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正当目标的实现更要运用正当的方法。我们建议,对付“老赖”,可采取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正当手段,万万不可采用非法侵入住宅,甚至是“赖”在他人家中的方法来讨要债务。
(三)因日常生活纠纷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3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113号——
村民谭某乙与其胞弟谭某庚关系不睦,2012年10月28日下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谭某乙之子谭胡平、之女谭某丁邀约被告人田某、张某、黄某甲、田蕊东帮忙报复谭某庚。19时许,四被告人携带钢管来到谭某庚住宅,谎称为辣椒收购商,骗取谭某庚之妻黄某乙开门后,强行进入谭某庚住宅,踢开住宅二楼谭某庚卧室房门,持钢管对谭某庚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谭某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四)以“捉奸”为由强闯他人住宅,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4
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刑初218号——
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顺民因怀疑被害人宋某与李某2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纠集被告人曾艳元、同案人张某等人共同前往李某1的别墅“抓奸”。曾艳元等人到达别墅后,由被告人曾艳元持木棍将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对宋某、李某2实施了打骂行为。被告人曾艳元、被告人李顺民被法院判处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为索赔医药费,把老人强行安置在他人家中,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案例5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刑终145号——
被害人苏某与范某1、陈丽君夫妻因建房引发纠纷和冲突,被告人陈丽君以苏某叫人打伤范某1未赔偿医药费为由,叫骆某(另案处理)背着身体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70余岁高龄的邝开月来到苏某家中强行住下,期间,公安民警及村干部多次对陈丽君、邝开月等人做劝离工作无效,导致苏某及其家人有家不能回,严重影响了苏某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二、总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无论目的是否正当,均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包括未经过住宅居住人同意而进入和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不退出两种行为。
行为人实施上述两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紧急避险、法律授权等),即使是出于讨要正当债务、索赔医药费等正当目的,也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也提醒我们,在面临各种纠纷时,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合法渠道维护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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