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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描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企业应留存以下主要资料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6.研发人员花名册;。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应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备案。(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 份;2.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