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经济新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12。
回售简称:骆驼回售。
回售价格:100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年11月4日至11月6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年12月5日(因节假日延至2015年12月7日)。
特别提示:
1、根据《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为5.98%,在本期债券的第3年末,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后2年票面利率为5.98%并保持不变。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骆驼集",请"12骆驼集"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做出谨慎判断和决定,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次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现将公司"12骆驼集"回售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骆驼集
3、债券代码:122207
4、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5、债券面值: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98%
8、起息日:2012年12月5日
9、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12月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计息期限: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若投资者部分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未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若投资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计息期限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债券担保:无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13、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 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利率调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市场环境,公司选择不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在本期债券后2年(2015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4日)维持票面利率5.98%固定不变。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12,回售简称:骆驼回售
2、回售申报期:2015年11月4日至11月6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申报,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5年12月5日(因节假日延至2015年12月7日)。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报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5年12月5日(因节假日延至2015年12月7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5.98%。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9.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7.8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3.82元。
3、付款方式: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申报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骆驼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武当路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本
联系人:王从强
联系电话:0710-3340127
传真:0710-3345951
2、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联系人:瞿珊
联系电话:010-66299517
传真:010-6629958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