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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南京4月13日电借款人向银行贷款,担保人提供担保,在保证期限内,借款人死亡,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左某偿还原告如皋某银行借款4万元及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案情回顾】
借款人张某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如皋某银行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左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字捺印。借款后,在借款到期前,张某被他人杀害死亡,生前未向如皋某银行清偿借款。借款到期后,左某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如皋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左某认为借款人系被他人杀害,借款人还有继承人,故银行即使要追款也应将张某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其作为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清偿。银行与张某及左某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借款人张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左某对张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在保证期限内起诉,左某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借款人张某已经死亡,银行要求左某承担还款责任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左某辩称的银行应当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在张某死亡后,银行作为债权人一方面可以要求张某的继承人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面也可选择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要借款,现银行选择要求被告左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左某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借款人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向继承人追偿。法官温馨提示,为他人担保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担保需谨慎。(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