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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 2016-003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 华锐 01、11 华锐 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7
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
新能”)转来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 96 号)
等司法文书复印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东本次涉诉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三家股东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
合并简称“三原告”)于 2015 年 12 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
状,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分别简称“被告一”、“被告
二”、“被告三”,合并简称“三被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
二、公司股东本次涉诉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公司股东本次涉诉的事实及理由
2014 年,公司拟定并实施《通过出售应收账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
份让渡解决公司债券兑付的方案》(以下简称“《转增方案》”)。经 2014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转增 20.102 亿股。根据涉及需让渡转增股份的全体发
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
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除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
21 家发起人股东,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 1,440,000,000 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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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股份让渡给被告二、被告三。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及股份让渡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完成,被告二持有公司 1,197,303,37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9.85%;被告
三持有公司 242,696,63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02%。
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为公司股东,截至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分别持有
公司限售流通股 4.2 亿股、1.134 亿股、1.134 亿股。三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三被告,诉称在 2014 年 12 月被告一将三原告取得的转增股份 3.234
亿股股份划转(记入)被告二、被告三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中的行为违法,
致使三原告失去了价值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股份,侵害了三原告的权益。
(二)公司股东本次涉诉事项的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返还应属于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所有的华
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3.234 亿股;其中,被告二、被告三应向
原告一返还 2.1 亿股;被告二、被告三应向原告二返还 0.567 亿股;被告二、被
告三应向原告三返还 0.567 亿股。
2. 被告一应将上述共计 3.234 亿股股份分别划转至原告一、原告二、原告
三股东账号名下并办理变更登记;
3. 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公司股东涉诉事项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公司股东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事项对
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就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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