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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鹏飞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鹏飞和被害人潘某某、刘某某系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因共同经营水业公司产生纠纷。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鹏飞在水业公司将刘某某杀害,从其身上拿走手机一部。随后前往新城区呼铁佳园小区刘某某家,持刀逼迫其妻张某梅交出银行卡和密码并转入自己银行卡,后将张某梅杀害。次日,被告人李鹏飞又前往玉泉区天骄花园小区潘某某所在居民楼,伺机杀害潘某某一家,待潘某某妻女乘坐电梯时持刀将二人杀害,后进入潘某某家中将潘杀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飞目无国法,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入户夺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鹏飞在实施杀人犯罪后,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鹏飞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有预谋地实施暴力犯罪,侵害五人生命权,且犯意坚决,至今无悔罪表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鹏飞当庭表示不上诉。
总策划:斯琴巴特尔
总编辑:王海明
责任编辑: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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