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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1日,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钢结构制作及运输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对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进行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请求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此案审理。详见公司2016年7月6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
二、诉讼裁定情况
2016年7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特274号],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23日签订的《重庆丰都长江二桥主桥结构制作及运输合同协议书》第11条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上海康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慧诚贸易泰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特274号]。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