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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效率,基金业协会于12月7日在其官微发布了更新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在私募圈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协会表示,现在私募基金在备案登记过程中主要存在五大潜在风险和问题,协会此次出台了新版的《登记须知》,丰富和细化部分内容,进一步明确股东真实性、稳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落实内控指引,加强高管及从业人员合规性、专业性要求;引入中止办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一)办公场所独立、财务清晰
首先明确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其次是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
第三是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特殊目的载体不用再做管理人登记,主要是要厘清管理人登记的边界,强化集团类机构主体资格责任。此次对于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包括出于类似目的为某只有限合伙型基金设立的普通合伙人机构),无需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关联方中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突出竞业禁止要求
从业人员方面,突出竞业禁止要求,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另外还新增关联方同业竞争要求,需等其备案才能去登记,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如果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协会规定: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增加私募人数要求,不低于5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同时进一步明确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另外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强调强制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四)严禁股权代持,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增加出资人、实控人要求,包括严禁股权代持,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增加对股权架构的要求,前一年内变更股权要说明,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同时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五)严禁规避关联方,强化关联方连带责任
关联方的定义是: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严禁规避关联方,强化关联方连带责任,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同时强化对关联方的连带责任、股权稳定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六)提升自律管理效能,引入中止办理流程
此次新的《登记须知》引入中止办理流程,如果申请机构出现下列11项情形中的两项或更多,协会将中止办理其私募管理人申请6个月:(1)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2)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3)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4)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5)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6)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7)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8)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9)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10)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11)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新的《登记须知》升级了私募不予登记的六种情况和相关要求:(1)申请机构违反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2)提供或与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3)主要出资人、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4)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6)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协会揭露私募基金在备案登记过程中存在的五大潜在风险问题
一是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部分机构为夸大自身资本实力,在进行工商登记时,超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虚假出资,或者在机构成立后抽逃资本,扰乱了私募基金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股权代持行为。以他人名义履行股东权利义务,导致无法对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最终责任人进行追溯,规避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易发生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行为。
三是股权架构不稳定。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等情形,股权架构不稳定,增加了资金运转层次和融资成本。部分申请机构甚至存在资管产品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由于资管产品自身属性,将带来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不稳定、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责任不明确、实际控制人追溯不清晰等问题。
四是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潜在风险。关联方从事P2P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未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无法对其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风险外溢至私募行业。
五是集团化倾向。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责任编辑: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