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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可以不还了!
对于专门以高息借贷为生的个人、机构等主体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按无效处理。
对于以上的结果首先要确定的是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出借款项,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点。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超出了经营范围从事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所以为无效合同。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高金公司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故应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高金公司从事的经常性房贷业务超出其经营范围,且金融业务活动系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据此也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几个点:
第一你要证明出借人是以放贷为生,靠放贷牟利,而且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虽然对于举证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放贷人通常采取一定的手段掩盖以对外放贷为业的非法营利行为,使得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证明更加困难。如果在签订该合同的同时进行取证将会容易的多。
第二是目前对于这些高息放贷为业的个人、机构的裁判审判观点是以其扰乱金融秩序、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虽然合同无效,并不是说你的借款就不用偿还了,高息可以不还,但是本金和同期银行的利息还是需要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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