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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9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9日消息,近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是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三是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