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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7年5月19日六部委出台《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以来,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按照既定的时间表推进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全球交换,按照承诺,2018年9月将进行第一次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会对哪些人产生影响,本期华税为您解读。
2017年7月1日以来,国内金融机构相继加入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收集、尽职调查工作,典型的如在客户开设新账户时,要求其须填写一份《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并且要签名承诺信息的真实、正确、完整。按照国家的参与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政策实施时间表,2018年主要是推进三个重要事项:
➢ 2018年5月31日前 金融机构报送信息。
➢ 2018年9月 国家税务总局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第一次交换信息。
➢ 2018年12月31日前 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金融机构报送信息(5月31日前)
根据2014年7月OECD发布的AEOI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因此,同以往两国(地区)依据双边税收协定进行的情报交换不同,本次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情报收集的主体是金融机构,为了确保涉税信息收集的质量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国家通过为金融机构设定法定义务和惩罚措施等对其进行监督。
比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发布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2017]278号,下称《调查细则》)规定,银行应按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同时规定,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含制度建设情况、业务流程、信息报送、问题建议等。
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管理办法》,这里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比如,目前投保商业保险也会要求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理注册登记,并且于每年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所述信息。
因此,2017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正式上线“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主要用于金融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注册和信息的提交工作。根据规定,金融机构也可以委托代第三方开展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但相关责任仍由金融机构承担。基金、信托等属于投资机构的,可以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为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对于账户持有人“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调查细则》明确罗列了“故意隐瞒、伪造税收居民身份欺骗银行开立账户”两种严重违规情形,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
二、第一次信息交换(9月)
可以说,近日颁布实施的《调查细则》的出台,与《管理办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的政策主体,但是两个文件本身规制的重点不是中国税务居民,而是非居民。其意义在于表明我国积极参加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这一友好互惠的姿态定会迎来其他国家(地区)对我国税收征管的协助与支持,从而实现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账户及其信息在我国的透明化,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效力。
根据承诺,2018年9月中国将实现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其主要影响有二:
一是境外收益征管漏洞将被堵住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往,在缺少有效监控的情况下,境外收益,似乎沦为税收监管的“法外之地”,CRS全面落地后,包括境外投资、劳务等收益均要向中国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二是非法离境资产将面临补税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目前,部分境外个人名下的存量金融账户内的存款等金融资产,实际上是通过借款、虚假贸易、虚假投资等途径非法离境的,并未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完税,在法律上处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状态。因此,2018年9月进行信息交换后,中国税务居民境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反馈到中国税务机关时,这些未完税“收入”将面临补税等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完成第二阶段账户信息收集的工作(12月31日前)
由于金融账户数量庞大,AEOI标准中建议各国(地区)分步骤推进工作。根据《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的尽职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一百万美元的账户)的尽职调查。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
(一)对于在现有客户资料(包括通过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程序收集的资料,下同)中留有地址,且有证明材料证明是现居地址或者地址位于现居国家(地区)的账户持有人,可以根据账户持有人的地址确定是否为非居民个人。邮寄无法送达的,不得将客户资料所留地址视为现居地址。
(二)利用现有信息系统开展电子记录检索,识别账户是否存在任一非居民标识。
现有客户资料中没有现居地址信息的,或者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现居地址证明材料不再准确的,金融机构应当采用前款第二项方式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以后,包括机构和个人在内的纳税人利用海外金融账户偷逃税的行为将逐渐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建议纳税人需要更加慎重对待涉税事项的处理,提高合规性和税务筹划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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