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目录:经济新闻
近期关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与银行间的话题接连不断,从钮文新撰文称余额宝是趴在银行身上的“吸血鬼”、“寄生虫”,呼吁取缔余额宝开始,关于余额宝是否应该纳入一般性存款账户管理的问题也一直备受争议。日前,关于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应受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呼声再次出现。
近日,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昨日撰文称,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银行存款应受存款准备金管理。他还认为,非存款类机构存入存款类机构的同业存款本质上就是存款,其合约性质与一般存款并无不同,理应按统一原则监管,同业存款也应像一般存款一样缴存法定准备金。
这是由于余额宝的运营过程通过客户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转入余额宝购买增利宝基金,而天弘基金是该基金发行、管理和销售的机构,并通过余额宝直销;而用户需要将资金转出至支付宝或直接消费时,通过余额宝赎回即可。
在这里,余额宝只是为基金交易提供支付结算平台。而增利宝基金除销售以外的托管、投资等其他环节的运作均与一般货币市场基金相同。余额宝在其中并没有创造新的投融资关系,不是新创造的金融产品,它本质上等同于天弘增利宝基金。
在文中他还指出,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的重要原因,由于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余额宝无需考虑复杂的投资组合,而是将95%的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并享有无风险收益,以基金之名行存款之实。
其实,这就是银行业希望将余额宝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的原因。一般性存款,不仅需要缴存法定(目前为20%)存储准备金,按定期存款提前支付只能按货期存款计息,而且还有不超过基准利率10%的利率上限。而货币市场基金配置的协议存款属于同业存款范畴,与一般存款不同,不仅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而且还可享有不惩息的优惠。
盛松成在文中指出,假定余额宝-增利宝基金投资银行协议存款款项须缴存20%准备金,照6%该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统一1.6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有5000亿资金规模余额宝一年成本将增42亿元(5000×95%×20%×(6%-1.62%)≈42),收益率下降1个百分点。(95%是盛松成在文中指出,余额宝所募集的客户资金有95%投向银行协议存款)。
针对盛松成的观点,有业内人士认为只针对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来做这种规定和安排极为不妥,这样的立场不仅有失金融改革开放公平性,而且还是违法的,是无效、越权的建议。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与其他货币基金的本质是完全一样的,唯一的不同是采取了互联网销售的方式。只针对互联网金融货币基金做这种规定和安排是有失金融改革开放公平性的。
一般性存款是指针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同业存款是金融同业机构在某一金融企业存放的资金。
而天弘基金属于有正规牌照的金融机构。《华夏时报》金融部主任贺江兵认为,天弘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同业存款是合格的、合法的,这是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将基金存款归入同业存款。而将天弘基金归入一般性存款是违法要求,
经济学家余丰慧也认为,余额宝等是以天弘基金公司的名义在货币基金市场投资的,天弘基金公司是经过管理部门审批的正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同业存款的定义和性质,其旗下账户里的资金属性是名副其实的同业存款,纳入同业存款管理理所当然。如果将完全是同业存款性质的余额宝等货币基金,硬性纳入到企业一般性存款里,是破坏金融会计科目制度的。
日前,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发表观点认为,余额宝等在产品设计上是基金,因此应该由证监会监管,并且不能作像银行一样的监管要求,原因在于,余额宝的管理公司即天弘基金只帮助客户管理投资组合,收取管理费,而客户所投的组合是直接在客户的名下,客户直接自负盈亏,不是天弘基金承担亏损,天弘基金不以自己资本作保本承诺。即,这属于合法的“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
相比之下,在传统银行业务中,为更好保护银行存户资金安全,银行必须有起码的存款准备金等,而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这些要求。只要基金管理方不挪用客户账户的资金或投资,就不应该被要求“存款准备金”、“拨备”等。
对于目前针对余额宝是否应该纳入一般性存款管理,缴纳存款准备金仍存在争议。据消息称,央行条法司于3月17日下午在北京秘密召集阿里、腾讯、百度、宜信等涉及金融的互联网巨头,讨论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问题。央行将有可能正式出台文件规范互联网金融,该消息并未得到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