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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为什么不涨_浙商银行工资真的可以达到20万吗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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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17:38

最近,有这样一个案子

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

在海外做生意的浙江商人胡先生

以其妻叶女士的名义开了一个银行账户

存入了1900余万元

委托银行的经理叶国强理财

没想到5年过去了

钱却迟迟拿不回来

心急如焚的胡先生一查账户

差点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

1900余万被多次转出

竟然只剩下30几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0年上半年,胡先生与叶国强达成口头约定将资金委托叶国强理财。

2010年4月,胡先生持叶女士护照复印件,以叶女士名义办理了借记卡一张。胡先生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叶国强,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口头委托叶国强帮其进行理财。

自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6月7日,由胡先生经手分9笔共计人民币1928.80万元汇入上述账户。

2010年5月10日到2014年4月25日,账户发生多笔资金汇出。经叶国强供述,其将钱拿去做黄金现货、炒股票、期货。到了2013年,胡先生的钱被其做外盘黄金现货全亏了。

2014年至2015年间,胡先生多次向叶国强催讨资金,叶国强以各种理由推脱。

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上述账户余额为34.76元。

2015年8月16日,叶国强潜逃至广东。

2015年11月24日,叶国强在广东省惠来县被抓获归案。

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叶国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将追缴的3万余元款项退还胡先生;责令叶国强退赔胡先生人民币1900.5343万元。

但钱问谁要呢?

面对“消失”的1900万巨款

储户将银行诉至法院

而法院两审裁定储户败诉

一审

叶女士起诉称,自己从未将身份证或者护照交给过叶国强,也从未书面授权其转账或者取现,自己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上述业务,银行违规办理开户、转账和取现,致使自己的巨额存款被骗,因此应承担责任。

2017年12月18日,浙江省青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根据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叶女士是同意并认可其丈夫以其名义开户办卡,同意丈夫将共有资金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由此认定叶女士与其丈夫之间已经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叶女士同意丈夫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委托叶国强进行理财,叶国强与叶女士之间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鉴于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叶国强持有叶女士借记卡转账、取现的行为属于叶国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其结果应当视为叶女士本人交易,不属于款项被冒领、盗领的情形,银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并未构成违约。

法院一审驳回叶女士的起诉。叶女士向丽水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

2018年8月,丽水市中院二审宣判,虽然法院仍判决叶女士败诉,但没有在判决书中将“密码交易为本人”这项银行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存款合同的真实有效。现有证据显示,叶女士和胡先生与叶国强之间形成委托理财关系,叶国强虽然当时在银行任职,但其与胡先生的委托理财关系不代表单位,不属于职务行为,并且,叶女士与银行未形成理财产品合同,也没有发生事实上的理财行为,叶女士与银行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银行在为叶女士办理开户的业务中存在不当操作,但开户本身是叶女士真实自愿的行为,因此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效力。虽然银行在办理柜面转账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且自助转账无论是否违规操作,都是叶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的转、取款服务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叶女士的损失是由于叶国强将资金购买高风险的股票期货所致,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叶女士起诉,维持原判。

近期,据媒体报道

日前,浙江省高院

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听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投资渠道也是逐渐丰富

随之而来的风险也慢慢增多

投资理财如何避免掉坑?

应洁清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涉及经济纠纷诉讼及仲裁、公司法律事务。

投资理财,如何避免掉坑?

结合本案,放眼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投资理财的领域不断拓宽,一些金融陷阱随之而来。所以广大群众更应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审慎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律师建议在选择投资理财产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理财产品有所了解(收益、风险等);

2、签订合同要审慎。不仅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了解,还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了解,若对合同的不合理条款有异议时,需要及时提出,必要时可以要求签订补充协议,条件允许的,可以请专业律师审阅合同,把控风险。

3、若是委托第三方进行投资理财的,则需要严格审查第三方的理财资质、财产征信情况等,避免陷入委托理财的陷阱;

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

恰逢春节即将来临之际,上述案件不禁也让我们联想到社会上还有其他类似案件,如银行卡盗刷情形;出现这种情况,律师个人建议如下:

1、第一时间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能够及时介入。

2、立即与卡银行联系挂失,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并建议立即持卡到本地的柜员机进行业务操作或者进行刷卡消费并且保留凭条

3、及时联系卡银行客服,告知银行卡出现被盗刷情况,要求银行止付或申请冻结银行卡。

4、以上做法目的都是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从而进一步维权而准备证据,证明异常业务发生时银行卡正由本人持有,且本人不在盗刷地,不存在过失行为。在上述行为后,可以向卡银行交涉赔偿事宜。

部分信息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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