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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上是否构成犯罪_财务人员公款私存违反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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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云龙示范区云田镇政府国土建设办郭某某,在担任财政经济办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村账管理中心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款等共计2200余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内,非法获取利息13.8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社区(成人)学校教务教师张士雄违规将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并获取利息,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一村官将270万元公款存入个人账户,并将部分款项借出用于营利活动,目前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违反了党纪国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公款私存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一是逃避债务。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逃避债务,以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出纳员名义在银行开户,单位的大部分收支业务通过个人账户核算管理。二是规避监管。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对单位使用现金结算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部分单位为逃避金融监管,便于在业务活动中使用大额现金结算,直接将单位现金收入存入个人账户,或者以提取备用金名义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对其视同库存现金核算管理。三是谋取私利。部分单位或财会人员为帮朋友完成揽储任务,或者为了获取银行揽储的蝇头小利,有的将资金从单位正常银行账户转存个人账户,有的直接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设立收入专户,将单位经营收入存入该账户,对其视同现金核算管理。四是贪图省事。部分单位对公款私存这种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五是内控管理缺位。部分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现金管理不严,银行开户没有相应内控监督管理制度,造成大量公款私存。

公款私存往往形成收支不入账、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行为,进而容易造成私分财政资金、乱发钱物等问题,给贪污腐败提供滋生的土壤,极易引起犯罪,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助长不正之风。

为此,必须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加强领导和财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加大财经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查处力度迫在眉睫;另一方面,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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