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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住房公积金_2020枣庄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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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各委托银行,各担保公司:

为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2018〕284号)和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停止受理购买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转至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转至借款人个人账户。

三、取消为父母子女购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调整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认定标准:将借款人月还款额不低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30%,不高于70%,调整为借款人月还款额不高于借款人、配偶月收入合计的60%。

第四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一、二、三项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照原规定执行,之后签订的购房合同执行本通知。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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