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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欠费税务如何处理_欠缴社保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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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税务部门还是社保部门,追缴社会保险费都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法定职责。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税务部门追缴以前拖欠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如何补缴?

社会保险法明确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前些日子,炒的沸沸扬扬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变更为税务机构,最后以只转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落下了帷幕。等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追缴企业欠费行为就不得不提的是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相当于每年18.25%,这一部分应当由谁承担呢?

计算的标准是以整体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准,包含了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难道个人部分也要缴纳滞纳金?个人部分应当由个人承担?

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企业的行为。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没有履行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所以违法结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费是一个整体,计算滞纳金的时候确实是按整体计算。不过并不是按可怕的复利计算,而是按照万分之五每天的单利计算。我们社会平均工资每年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越久远的社会保险费,即使算上滞纳金也显得越相对贬值。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滞纳金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职工承担。

不过值得提出的一块是,我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是记发记账利息的,记账利息,虽然不是真正的利息,但是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候,为了防止职工退休金受到损失,是必需要缴纳的。

如果税务部门追缴以前拖欠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如何补缴?


缴纳的个人账户利息,原则上应当有职工承担。为什么呢?因为根据个人账户的处理规则,个人账户里的钱法理上属于个人财产,职工去世后可以有继承人继承。所以,缴纳是不会吃亏的。

如果是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没有记账利息,也就没有利息可以补交了。

这就是欠缴社会保险费时补交的责任划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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